下列驾驶人因涉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等之规定,将依法予以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通知处理单位提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向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特此公告。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7日
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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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虞日报
编辑:夏赛丽
责编:龚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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