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曙明
住客开始购买防偷拍检测设备并笑言“住酒店自带帐篷”,酒店则称“我们也是受害者”。
新京报连续三天推出“酒店偷拍黑产调查”系列报道,引发强烈社会反响。而住客和酒店围绕“谁该为酒店偷拍摄像头负责”的争论,触及问题的核心,也让我们离找到破解之道更近了一步。
该负责的,一定不是住客,他们是纯粹的受害者。出来住酒店,却不幸成为被偷拍、直播的对象,成了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利的“工具”,这是一种“无妄之灾”。
与住客身份“纯粹”不同,酒店在其中的角色相对复杂。作为经营者,酒店当然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环境的义务,包括不被偷拍。当有偷拍事件发生,而偷拍者难以确定时,酒店有先行向住客承担责任的义务。对此,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不过,虽然酒店承担责任系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毕竟是他人的偷拍行为,某种程度上属于“代人受过”。
这样说,并非为酒店辩解。既然法律赋予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就有责任采取全面有效措施,防范、制止偷拍发生,这点必须明确。但酒店不是偷拍的“始作俑者”,从根本上遏制偷拍,需要揪出那些偷拍的“元凶”。
“元凶”包括:“只要钱到位,定制需求都可满足”的偷拍设备制造者、销售者,“哪里都能装上”的偷拍设备安装者,“什么都敢传播’的偷拍视频传播者等。
从新京报系列报道看,偷拍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参与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仍有不少人趋之若鹜。“逆向”投入,除了这一“行业”利润空间巨大,也和违法成本较低有关。
违法成本低,首先在于违法者被抓的概率较小。偷拍设备多通过网络和地下黑市交易,安装也是在“掩人耳目”的情况下进行,即便偷拍设备被发现,确定谁安装的也往往很难。找不到违法者,违法成本无从谈起,违法责任难以追究。
从处罚角度,理想状态是违法必究,“偷拍必被捉”。处罚的不可避免性,可以打消蠢蠢欲动者的侥幸心理。但短时间内难以找到违法者的既有现实,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处罚的威慑力。
当处罚不可避免性难以实现,其威慑力就需要处罚的严厉性来弥补。“不幸”的是,在偷拍领域,“违法成本低”的另一层含义,指的就是与造成的危害相比,违法者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
事实上,对于买卖、安装偷拍设备,传播偷拍视频等行为,法律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处罚体系是相对完善的。其中,刑事手段最严厉,威慑力也最强。在偷拍愈演愈烈的现实下,刑事手段本应发挥更大作用,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这一最有威慑力的手段却打了折扣。
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为例。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本是打击偷拍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对“严重后果”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导致执法不统一,部分案件失之于宽。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认定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被窃听、窃照者自杀、精神失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对此,舆论场上的不少声音认为,这样的标准有过严之嫌,限缩了立法适用范围。从这个角度去看,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何为“后果严重”,在司法解释层面应尽快予以进一步明确。
偷拍成为一个产业,治理的难度可想而知,但公众苦偷拍久矣,再难也要将其“拿下”。在多种治理手段中,法律手段殊为关键。在偷拍日益猖獗的现实下,法律的“牙齿”需要更加锋利。
法律的“牙齿”是否锋利,在刑事领域体现得尤为显著。除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偷拍者、视频传播者还可能触犯多个罪名,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这些法律条款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落实。
总而言之,只有当监狱成为更多无底线偷拍者的“归宿”,庞大群体在巨大利益诱惑下的违法冲动才能被遏制。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