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江苏省安全风险辨识报告制度由工业企业向全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向学校、文化场馆、医院等部分非生产经营单位拓展,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迈出重要一步。
《条例》共29条,突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安全风险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
第六条 安全风险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工作场所、作业区域、疏散通道、设施设备、物料,以及涉及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受限)空间作业、燃气使用、大型检修等作业活动,确定为风险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公示全部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管控措施:
(一)目录调整的;
(二)国家和省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三)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
(四)需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管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的;
(三)未对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的;
(四)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排查有遗漏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建设监理、江苏应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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