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的“既往症”条款上2024年保险行业负面清单

文摘   2024-11-19 16:29   重庆  
原创第191篇,全文845字,预计3min

作者:胡志勤,zrb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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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的人身险负面清单已经颁布,这一次监管直接将负面清单拓展至94条。这篇文章不仅可以作为同业学习交流,或许也能作为消费者争取个人权益的有利证据。

所有的商业医疗险都有既往症条款,都是针对在买保险前出现的情况,责任免除不赔。区别就是看这些既往症对消费者的约束大不大,从而判断对消费者是否有利。

虽然新政策已经实施,可还是有不少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更新,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既往症大概有以下4种。

既往症1:

本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且已经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目前采用这个条款的比较多,很明显可以看见这个条款约束对消费者很不利。

我目前因为这个既往症定义,已经为咨询者处理了2个理赔纠纷的案例。

一个是支**的*医保

一个是原来水滴筹的互助计划

这个既往症对消费者的约束是最大的。

既往症2: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这个约束对消费者来说和既往症1同样约束力强,后面的包括但不限于看不看都一样了。

既往症3:

只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以治疗。

这样的既往症约束我是认可的,这里把范围限定为医生明确诊断情况下的几种情形。

既往症4: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患的经医生明确诊断的有关疾病。

这种既往症和既往症3一样,只是没有明确列举几种情况。

那么你的医疗险正对既往症的描述属于哪一种?

2024年人身险负面清单对此也有明确说明: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

如需最新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pdf文件,关注后+微(表明来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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