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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of Spiritual Flight
翁萬戈 (1919生人),唐人《靈飛經》真跡,四十三行。翁萬戈戊辰夏日 [印]:翁萬戈藏
艺术家:钟绍京
标题:《唐 傳鍾紹京 楷書靈飛經 冊》
原标题:Worker Woman with Sleeping Boy
日期:约738年(唐代 618-907)
材质:纸本,九册页
尺寸:每页:20.8 x 8.9厘米
来源:1989年购买Dillon基金。
现藏: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
宇内小楷第一。
《靈飛》真跡。
《靈飛》墨跡,共四十三行,計五頁,又題跋四頁。
董文敏書致隅陽公索墨蹟《靈飛經》、《蓮華經》,共三頁。
《靈飛經》剩本,”行此道”起共四十三行,五頁
紫芝老人跋五行一頁
魯直居士[陳之伸]跋八行一頁
陳文簡公[陳元龍]跋七行二頁
陳文勤公[陳世倌]跋十四行二頁
董文敏索經札廿一行三頁
庚午七月初七日餘山記。
山居懶病,當阻奉覿。時許台履於張將軍以為慰耳。交態悠悠,轉眄百變,即如翁兄之與張將軍父子再世,猶初盟四十年如一日者,海內寥寥,古人之美不足以冀也,歎服歎服!舊冬曾以贖經與卷事,請於翁兄,未見報章,而得長公手教,似有難色,此於翰墨場中間獨為嗜者。但當年奉翁兄之下徵,囗以刻石布施,頗費臨摹,非留在高齋則校對不便。是以朱提為質,具有成言,取贖之時,不問子錢。周十丈所悉,非質庫之常也。若如米海岳卷,原已割愛,不敢復請,自去自來,梁上燕矣。恐違仁丈之意,敬此奉復,惟台炤之匡。名正具,左沖。
[鍾]越公進中書令薛稷有言:“紹京出自胥徒,超居元宰,恐失聖朝具瞻之美。”按此則知唐世書學洋溢朝野,不必盡瀛洲選也。然越公佐平内難,光輔明皇,亦不在薛參知後矣。紫芝老人題。
[印]:靜思室
神廟庚戌[1610]董玄宰出所書《法華經》七卷來質,是時每卷議值百金,而虞先君有難色,乃以《靈飛》一卷輔之。越十六年,董公郎忽索《法華》,而《法華》正在入石,不便遽返,奈往復不巳,先君遂將《靈飛》抵《法華》,貼價以塞其意,小子伸請留數行,使異日知和會公案。及戊辰[1628]遇玄宰蕭寺,問《靈飛》無恙,則又作王、謝家燕矣,嗟哉!神物不久為耳目玩乎?雖然,其全卷已勒貞珉,鍾令公精神尚可想見,未必奪我解衣珠也。崇禎壬申嵗清和日魯直居士識。
吾從祖增城公[陳瓛]善書好古,賞鑑極精,此鍾紹京《靈飛經》一卷,從董宗伯得之,摹勒上石,寶藏旋歸趙璧。而經文後“行此道”四段共四十三行,尚留吾家,伯父魯直公[陳之伸]詳識之。雖全經不可復見,而唐人小楷真蹟,吉光片羽,皆神物也。今為煥若姪孫世守勿替,歸老暇日,摹眼借觀,附識於末。雍正甲寅八月二日,八十三老人乾齋書。
[印]:八十三翁、元龍乾齋、林央
余幼時見曾伯祖增城公[陳瓛]所刻《藏真帖》,以鍾越公《靈飛經》弁首。竊愛其楷法謹嚴,如端人正士,對之生敬。丙午[1726]冬,自京師歸,於小阮煥若案頭得見真蹟四十三行。甲子[1744]歸,復見之,皆但喜其遒勁無懈筆。今夏歸里,閑居無事,從容展玩,則見其嚴謹之中復饒宕逸之態,正如唐太宗之謂鄭公“但覺其娬媚”。乃嘆前此所見之,尚屬皮毛耳。煥若索題,辭之不獲,聊誌數語歸之,是何異夏蟲之語冰也夫。乾隆己巳九月望日蓮宇居士世倌漫題,時年七十。
[印]:世倌私印、蓮宇居士
唐宮六甲佩真符,四十三行世更無。
辟得鍾離僊子筆,好參朱鳳見元都。
元都,玉真公主賜號。
嘉慶乙丑冬至日得觀玉箴主人藏《靈飛》真蹟剩本,謹題半格。吳騫
[印]:吳、槎客、萬雪庵
《靈飛經》四十三行墨蹟在“上清瓊宮陰陽通真祕符”之前,即海昌陳氏《藏真帖》祖本。其最後十二行即[此字點去]是《藏真》之所闕也。按《靈飛經》為唐開元廿六年[644]玉真長公主奉敕寫,元袁清容[桷]始定為鍾紹京書,其說蓋本“思陵於經生書不收入內府”一語,然亦未能斷定為鍾書也。明萬歷三十五年[1607]冬,董思翁得之吳用卿[吳廷]家,後思翁寫《蓮華經》必展閱一過,珍如球璧。庚戌[1610]歲思翁出所寫《蓮華》七卷,質于太常陳公增城[陳瓛]所,每卷議值百金,而虞太常有難色,乃以《靈飛》一卷輔之。越十六年,思翁遣其子持金來索《蓮華》甚急,而陳氏正在勒石,不便遽反,往復不已。太常之子湖廣參政名之伸者,遂將《靈飛》抵《蓮華》,以塞其意。參政私將《靈飛》割留四十三行藏于家,意作“雷煥留劍”公案,而思翁竟未檢及也。至戊辰歲[1628],參政遇思翁於西湖昭慶寺,問《靈飛》無恙否?則已作王、謝家燕矣。
自此四十三行藏于陳氏,傳至體齋中丞名用敷者,亦能世守。吾鄉秦味經司寇[秦蕙田]素聞《靈飛》名,從中丞借觀。中丞故為司寇門生,不得已乃贈之。司寇既得,祕不示人。歿後,其子靜軒太史稍稍誇于人間。中丞任安徽布政時,偶過錫山,以計賺歸,仍為陳氏所有,真藝林佳話也。余老友陳無軒[焯]學博曾載入《寓賞編》,與余備述甚詳。是細麻紙本,甚完好,都四十三行,計六百八十五字。較諸全本,雖僅吉光片羽,而與石本對勘,則結體用筆毫髮不爽,至於精神奕奕,自在游行,又非石本所能幾及也。余年來奔走衣食,以不獲一見為恨。後見曾氏[恆德]《滋蕙堂帖》,乃知即從《藏真》翻刻,故亦缺此十二行,並作趙松雪偽跋於後,則較《藏真》有霄壤之隔別矣。余前年冬在邗江[此字點去]上,知為吳餘山文學所購,今中書舍人謝君若農[恭銘]借以上石。
嘉慶辛未[1811]十月廿日過楓涇鎮,始觀于若農齋中。摩挲石刻幾三十年,一朝得見真蹟,喜不自勝。他日尚擬從餘山再乞一觀,僅模此十二行以補陳、曾兩家之闕,不亦大快事耶!錢梅溪泳《履園叢話》一則。
昔我先君子於道光乙未[1835]之嵗典浙江試,有故人謝蘭生者,金圃先生[謝墉]之後也,持此《六甲經》,侑以宋槧蔡節《論語集說》、祝京兆書《佛圖澄傳》質銀五百兩。先君子歸養,謝君時時來請貼價,與當日蕫、陳事極相類也。先君子孤介無所好,惟此冊常以自隨。咸豐庚申[1860]鑾輿出狩,先君子致政巳久,避地房山,同龢挾此与宋本書不忍釋。先君子曰:“以畀汝,它日子姓有登甲科者,汝亦畀之。”迨兄子曾源登第,不及畀而卒。曾源之子斌孫登第,余又因循,終未予之,蓋慎鑿楹,重手澤也。今者倭奴犯順,畿畺震驚,大愳倉卒填溝壑,乃付斌孫收藏,而識其緣起如此。嗚呼!後之人其能終守此也?否耶?光緒二十年十月初五夜亥初,同龢謹記。
[印]:翁同龢印
憶周容齋丈云:“此四十三行外,尚有十餘葉在嘉善鄉里人某姓家。”東南兵燹,無從物色矣。又近人陳自元《庸閒齋筆記》載此頗詳。
[印]:龢
自甲午[1894]冬以此經手授斌孫後,越五年戊戌[1898],余獲罪放歸。是嵗斌孫亦丁承重憂,伏處里門,楚囚相對,不復問筆墨事矣。今斌孫赴闕,余則病臥山中。念此生恐難再覯,因開篋,率子姓敬觀,復書數字以記歲月。光緒癸卯三月松禪老人同龢
[印]:松禪老人、龢
庚子[1900]五月京師拳匪事起,七月洋兵入城。聖駕奉慈輿西狩,而都中圖書金石掃地盡矣。此經以携還江南,免於劫火,豈非厚幸。然士大夫立身不能濟天下之變,徒以苟免為幸,亦可耻矣。漫賦一詩,次槎客[吳騫]韻:
狐鳴篝火眩妖符,巨石風刀事有無。
敢道過江衣褶在,烽煙澒洞滿皇都。
邑子趙仲簡以微秩在嘉興,識其鄉人郭君以壎,其家有《靈飛經》半本,趙君親見之,惟起訖不能詳,最後符書細字未全也,延津合否不能豫料。姑識之。
[印]:叔平、翁同龢印
承許刻石,已延僧起懺迴向。今奉覽止,賞[償]百[金],容弟可取仍得免,且為感。紹京卷與[宇]內所希,其字過一萬。行書十不抵真書一,弟所得之吳生二百五十金,纔可十之二估耳。若兄翁欲收藏,即直寘之,不則亦以為質。老眼不能再臨此書,如孫不如子,在兄自可為子,深可慨也!幸裁之。
《蓮經》尚有訛遺,即日補來,不過數紙,已識之矣。
向有八行附,永嘉黃翁以李北海跡奉覽。此碑實奇絕,弟已摹刻一通矣。念兄翁帖中,惟北海《牡丹詩》未真,此石可易,即以奉摹何如?弟更欲刻鍾紹京正書,配北海帖,仍屬吳生雙鈎,今以唐麻《蘭亭》易出。《蘭亭》有元文宗璽及宋景濂跋,跋在《景濂集》中,亦希世之寳也。長夏消暑,意嘗不惡。五月中,弟至西湖送周使君,能一出,晤於孤山放鶴處否?
兩札從董尺牘中錄出,皆與此經有關涉者也。
[印]:[肖形印]
收藏家印章:
項元汴 (1525‒1590)
墨林
子京父印
秦蕙田 (1702‒1764)
淮海
江表
秦蕙田味經氏
味經審定真蹟
金匱秦蕙田味經氏圖書
淮海秦生
蕙田之印
味經草廬
吳餘山 (late 18th c.–early 19th c.)
餘山珍祕
銘心絕品
翁萬戈 ( born 1919)
翁萬戈鑑賞(twice)
玉堂清暇
太生
平樹
輪大藏經(半圓印)
寳楷齋
寳楷齋印
册1-2
行此道,忌淹污、經死亡之家,不得與人同床寢,衣服不假人,禁食五辛及一切肉。又對近婦人尤禁之甚,令人神亡魂亡,生邪失性,災及三世,死為下鬼,常當燒香於寢床之首也。
上清瓊宮玉符,乃是太極上宮四真人,所受於太上之道,當須精誠潔心,澡除五累,遺穢污之塵濁,杜淫欲之失正,目存六精,凝思玉真,香煙散室,孤身幽房,積毫累著,和魂保中,仿佛五神,遊生三宮,豁空競於常輩,守寂默以感通者,六甲之神不逾年而降已也。子能精修此道,必破券登仙矣。信而奉者為靈人,不信者將身沒九泉矣。
上清六甲虛映之道,當得至精至真之人,乃得行之,行之既速,致通降而靈氣易發。久勤修之,坐在立亡,長生久視,變化萬端,行廚卒致也。
册5-6
册7-8
上清六甲靈飛隱道,服此真符,遊行八方,行此真書,當得其人。按四極明科,傳上清內書者,皆列盟奉[貝危]啟誓乃宣之,七百年得付六人,過年限足不得復出洩也。其受符者,皆對齋七日,[貝危]有經之師。上金六兩,白素六十尺,金鐶六雙,青絲六兩,五色繒各廿二尺,以代剪髮歃血登壇之誓,以盟奉行靈符,玉名不洩之信矣。違盟負信,三祖父母獲風刀之考,詣積夜之河,摙蒙山巨石,填之水津。有經之師受[貝危],當施散於山林之寒栖,或投東流之清遠,不得私用。割損以贍己利,不遵科法,三官考察,死為下鬼。
册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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