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从严从实为总基调,严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规范实施、验收程序和内容、突出监管职责、强化惩戒措施,确保土地复垦工作全面落实,牢牢守住生态修复底线和耕地保护红线。
邯郸市某矿山企业对开采过的矿区进行修复覆绿。韩阳摄
《办法》明确,针对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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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项目类型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同时方案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可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分市域、县域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为了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允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尚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以以承诺的方式,先行办理用地报批,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为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允许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须严格履行复垦义务,按土地复垦方案、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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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定期通报、提示提醒、警示约谈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的单位对土地复垦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工作中存在不实不细、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据介绍,《办法》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将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下移到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管理权限职责,细化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程实施、验收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程序和要求;做好与临时用地审批、耕地保护、用地保障等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增强协同性、时效性。同时在全面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与国家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临时用地、耕地保护、用地保障等有关政策进行紧密衔接,全面加强土地复垦监管。
主办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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