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张某某为了通过出借银行卡“跑分”挣钱,联系了其朋友王某某。王某某出于同样的目的又找到了他的朋友李某某。李某某通过王某某告知张某某,需要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前往某城市配合验卡“跑分”。在李某某等人的安排下,张某某乘车前往某市配合验卡。然而,因涉及的银行账户流水金额过大,张某某拒绝了对方使用其银行卡操作的要求,同时威胁要报警,后张某某返回了自己的老家。尽管首次尝试未果,但张某某为继续挣钱,便再次通过王某某联系到了李某某。李某某提出以“出租、出借邮寄银行卡及电话卡”的方法挣钱。根据李某某的新提议,张某某按照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卡交给了王某某,并提供了该银行卡的登录、取款和交易密码。王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将这两张卡寄往广东省深圳市,并将相关密码告知了李某某。后张某某流入电信诈骗资金人民币一百余万元。
检察官提示
来源丨 包头青检
编辑丨 祁洪涛
法治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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