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出镜:《决定》细细读,每天三分钟,一起读《决定》学《决定》。在《决定》的第二章“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部分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今天我们的关键词,就聚焦“个人破产”。
(在法院的法庭)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款,但又跟债主无法私下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因此,“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不用“欠债还钱”了,而是为那些“诚信但不幸”的人,比如贷款创业遭遇失败、贷款治病等人群,在债务偿还上提供了暂时的纾解和救济。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那些因贷款高消费或者不理性投资而债务缠身的人群,并不适用于这一制度。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呢?我们一起来听听专家的看法。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彭澎:对于债权人来讲,那么它的债权,能够减少追债的成本。对于债务人来讲,那么他的债务也能够得到有序地偿还,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他的债务还可以部分的免除,减轻自己的压力,能够获得一种重生的机会。
记者出镜:景)其实早在2021年3月,深圳就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个条例也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创业失败的深圳市民梁文锦,是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的申请人。法院裁定: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但必须在三年内还清债务本金67.55万元,并且这期间将被限制消费。有了喘息机会的梁文锦,最终提前15个月还清了全部债务。据估算,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仅三年应还的利息就有30多万元。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为像梁文锦这样的创业者,提供了一次宽容失败、试错重启的机会,但会不会反倒成为“赖账人”的保护伞呢?我们还是以深圳为例,据统计,从2021年3月1号条例实施,到2023年6月9号,深圳中院一共收到1635件个人破产申请,立案审查的只有411件,而最终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仅为117件。可见,审查程序是十分严格的。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彭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它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一个强大的社会基础来支撑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特别是,如何来防范和打击这些恶意的债务人层面。
记者出镜:要为“诚信但不幸”的人提供帮助,也要堵住想要借此逃避债务的空子,更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到真正落地的那一天,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底色,必将更加鲜明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