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易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家暴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撑起法律 “保护伞”。
赵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争吵不断,更甚者李某动辄对赵某大打出手。基于此种情况,赵某明确表示了自己想要离婚的想法,可没想到,换来的是李某更加疯狂的举动,他为了阻止赵某离婚,不仅威胁恐吓,还变本加厉的殴打赵某。无奈之下,赵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综合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照片以及双方的陈述,认为赵某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后,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一同前往赵某与李某的住所,向李某当面送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并当场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释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也将裁定送达了当地的派出所、村委会和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求各方积极协助执行,形成合力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此次人身保护令的签发,彰显了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坚实捍卫,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下一步,易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履职尽责,全力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宁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的管辖及适用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申请人可以在诉前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离婚等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单立民保令号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审理。
证据种类及形式
当事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提交以下证据证实家暴事实,如: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