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第一,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据此,处置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多次流拍、变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况下,是否只能由执行法院解除对标的财产的冻结?第二,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执复37号案中做出代表性裁判,认可前述情形下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合法性。最高法认定:原《规定》第2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部分:“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第三,小编提示,对于多次流拍、变卖未成交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不良资产重新评估拍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重新启动新一轮的评估拍卖程序。执行程序中,如遇多次流拍、变卖未成交的,仍可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市场价格变化)申请执行法院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法维护执行权益。本期案例: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联壮公司”)、包宗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争议焦点:执行法院贵州高院对广西联壮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1.贵州高院在包宗检、方某申请执行广西联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标的股权(原贵州联壮钡盐公司98%股权)经多次拍卖流拍、变卖未成交,且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可重新启动对标的股权的评估、拍卖程序。2.广西联壮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不应对标的股权重新评估、拍卖,应立即以变卖底价给予申请执行人抵债,减少执行额度;或立即解除对标的股权的查封、冻结,将标的股权返还广西联壮公司。最高法认为:对于变卖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处置标的股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7条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广西联壮公司要求不得重新评估、拍卖,应退还案涉股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突发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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