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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问题的提出
美国国家民意研究中心(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自1972年开展“综合社会调查”(General Social Survey,简称GSS)以来,一直连续使用“一般来说,您认为大多数人是可以信任的,还是和人相处要越小心越好?”这样一个标准问题来测量居民的社会信任水平。罗伯特· 帕特南(1995)也是通过分析GSS数据得出了年轻的美国人比年长的美国人更少信任“大多数人”(most people)的这样一个重要结论,并引发了关于美国社会资本是否处于衰落之中的广泛讨论。同样,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 Survey,简称WVS)自1981年以来在世界多国进行的历次调查中关于各国社会信任水平的测量也使用了同样的问题项。1990年开始,WVS也将中国大陆列入调查范围,结果显示中国属于高信任度国家,这与福山(2001)、雷丁(2009)人得出的中国属于“低信任社会”的结论相矛盾,并由此还引发了关于所谓“中国信任之谜”的讨论(文建东 & 何立华,2010)。受GSS和WVS的影响,北大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持或协助的十几次调查中也使用了同样的问题项。马得勇(2008)使用上述数据得出了中国社会信任水平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呈现下降趋势的结论,杨明等(2011)得出了中国社会信任水平在1990-2002年间处于下降主体,但自2003年起已经开始转“降”为“升”的结论。
尽管通过了解调查对象对“大多数人”是否信任来测量整个社会的信任水平的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对于这一指标的解释力的疑问也没有停止过。Glaser等学者(2000)列举了一系列可能影响这一指标解释力的理由,其中之一是调查对象对于“大多数人包括谁”的理解可能是不同的。“大多数人”包括哪些人?不包括哪些人?是基于何种原则或标准而做出区分的?所谓大多数,又是针对哪个人类群体而言的?如果这一指标只是反映调查对象是如何评价他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的可信性(Newton, 2001),那么,为什么要让他们针对“大多数人”而不是“多数人”或“全体社会成员”做出选择?对此,调查对象,尤其是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下的调查对象,都会有一致的理解吗?如果调查对象因年龄、性别、文化归属、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对“大多数人包括谁”的理解不同,那么,无论是比较同一社会内部不同群体(cohorts)的社会信任水平,还是进行跨国、跨社会的信任水平比较,都要变得十分谨慎。就此而言,弄清“大多数人包括谁”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问题。但遗憾的是,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没有发现有西方学者对此作出有说服力的分析和解释。
除了以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为置信对象的单一指标方法外,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多元指标方法来测量社会信任水平。其具体的做法是,采用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它亲属、亲密朋友、一般朋友、单位领导、单位同事、邻居、一般熟人、社会上大多数人等多个置信对象的社会信任水平来测量整体的社会信任水平(王绍光 & 刘欣,2002;李伟民 & 梁玉成,2002;胡荣 & 李雅静,2006;李涛等,2008)。这里简称为多元指标方法。通常这些学者还会运用因子分析法从中选择出用来反映“社会信任”的置信对象项。显然,多元指标方法所测出的“社会信任”显然是狭义的,与其他人际信任相并列,因此,从根本上与单一指标方法所反映的广义的“社会信任”不同,不能直接拿来做比较。与直接将(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作为置信对象的单一指标做法相比,多元指标测量中的“社会上多数人”的外延要小得多,其内涵的不确定性也有所降低。且不论多元指标方法能否为解决单一指标中的“大多数人包括谁”的问题提供一条有益的思路,但可以肯定的是,多元指标中的“社会上大多数人包括谁”本身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本文提出了“大多数人包括谁”的问题,但实际上要回答的是将“社会上大多数人”与其他置信对象并列的做法是否妥当这样一个的问题。这样问题直接关系到多元指标方法的合理性问题。本文在对一项在北京师范大学收集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社会上大多数人”作为单一指标可以用来测量人际信任中的一般信任,但在多元指标中加入“社会上大多数人”则是一个不明智的做法。
Ⅱ.文献回顾
对社会信任水平的测量,都建立在对社会信任分类理论就基础上。本文所讨论的社会信任,属于尼克拉斯·卢曼(2005)所说的“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范畴,一般不涉及他所说的“制度信任”(institutional trust)。前者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感情联系的基础上,后者则以人与人交往中所受到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管束制约为基础。卢曼的这种信任分类理论,为学者借用马克斯·韦伯的分类概念将人际信任继续区分为“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和“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 trust)提供了基础。至于如何赋予“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以具体的涵义,则至少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从人际关系密切程度的视角区分“自己人信任”和“外人信任”,二是从人际关系熟悉程度的视角区分“熟人信任”和“陌生人信任”。Fafchamps与Durlauf(2005)就从熟悉程度的角度将个体间的信任划分为个人化信任(personalized trust)和一般化信任(generalized trust)两类,前者被用来指涉那些来自反复多次的人际交往的信任,即对认识的人的信任,而后者被用来指涉那些基于对象群体的构成、动机、教养等一般性知识产生的信任,即对陌生人或者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一般化信任又被称为社会信任,是一种狭义上的社会信任。可以看出,单一指标方法所测度的置信对象是包括亲人、熟人、陌生人在内的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所反映的是广义上的社会信任水平,而多元指标方法所测度的置信对象则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反映的是狭义上的社会信任水平。由于自己人和外人之间、熟人和陌生人之间还都存在着不同中间类型,分类还可以继续进行。如,根据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将不属于“陌生人”的置信对象再分为“家人”和“熟人”(李涛等,2008)。正是人际关系谱系的存在,多元指标方法才有了合理成立的理由。不过,在实证研究中,要区分个体化信任对象和一般化信任对象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
作为人际信任二分法的一个代表,林聚任、刘翠霞(2005)在调查山东农民的社会信任水平时列举了家庭成员、亲戚、同学、同事、领导、邻居、一般朋友、生意伙伴和不熟悉的人等9个置信对象项,要求受访人分别在10等分量表中对这些置信对象的信任度打分。其中,“不熟悉的人”应该与其他学者所用的“陌生人”含义相似。通过主成分法因子分析,作者提取了两类公因子:反映特殊信任的“情感因子”包括家庭成员、亲戚和同学3个置信对象项,反映普遍信任的“功利因子”包括领导、一般朋友、生意伙伴和不熟悉的人。如果普遍信任就是狭义上的社会信任,林聚任和刘翠霞的研究表明,“社会上大多数人”就不仅仅包括陌生人,还包括领导、一般朋友、生意伙伴等熟人。“同事”和“邻居”在两个因子上的负载量相差无几,未能确认归入任何一类公因子,说明二分法可能存在不足。需要指出的是,林聚任和刘翠霞所列举的9个置信对象并不能包含所有人际关系类型。
更多的学者采用了人际信任三分法,这里举三个例子说明。胡荣、李雅静(2006)在对厦门市居民的调查中使用了13个指标来测量城市居民的信任度,包括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亲密朋友、单位同事、单位领导、邻居、一般朋友、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般熟人、生产商、网友和销售商。在进行因子分析后再经过变值精简法旋转,作者得到了3个信任因子。其中,“普遍信任因子”包括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般熟人、生产商、网友和销售商等5个置信对象,被用来测量调查对象对那些没有确定或稳定交往关系的人的信任度;“一般信任因子”包括单位领导、单位同事、邻居和一般朋友等4个置信对象,用来测量那些与被调查者在工作或生活中具有一般合作关系的人的信任度;“特殊信任因子”包括亲密朋友、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4个置信对象,用来测量与被调查者存在着血缘关系和情感交换关系的人的信任度。
李伟民、梁玉成(2002)对广东7城市居民社会信任结构的分析涉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亲密朋友、一般朋友、邻居、单位领导、单位同事、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般熟人、销售商、网友、生产商等13个置信对象项,与胡荣、李雅静(2006)的设计一样。通过主成分法进行因子分析并使用方差极大化原则对因子负荷进行正交变换,李伟民等也提取了3个信任因子。第一个因子包容了具有较近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的各类人员(一般熟人、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般朋友、邻居、单位领导、单位同事),被称为“关系因子”;第二个因子包容了具有血缘联系的各类人员和具有亲密交往关系的朋友,被称为“亲情因子”(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亲密朋友);第三个因子包容的人员则属于既无血缘联系、又无亲密感情、也无稳定密切交往关系的一类(销售商、网友、生产商),这一类人多为人们在生活中随机而遇的一类人,被称为“随机因子”。除了赋予的名称不同外,各因子所包含的置信对象也有区别。
李涛等(2008)利用中山大学广东发展研究院 2004 年在广东省进行的“广东社会变迁基本调查”数据分析了城市居民社会信任水平的影响因素。该调查仅设置了10类置信对象,包括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它亲属、亲密朋友、一般朋友、单位领导、单位同事、邻居、一般熟人、社会上大多数人。李涛等将其分为三类,即“家人关系”(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熟人关系”(其它亲属、亲密朋友、一般朋友、单位领导、单位同事、邻居、一般熟人)和“生人关系”(社会上大多数人)。与胡荣、李雅静及李伟民、梁玉成的研究不同的是,李涛等并没有做因子分析,而是直接用调查对象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水平来反映社会信任。
也有学者采用了人际信任四分法。这里举两例说明。王绍光、刘欣(2002)利用的四城市调查数据中包括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密友、一般朋友、单位领导、单位同事、邻居、一般熟人、社会上大多数人等10类置信对象,通过主成分法进行因子分析并使用方差极大化原则对因子负荷进行正交变换,提取了四个因子分析。第一个因子被命名为“社会信任因子”,包括一般朋友、一般熟人、社会上大多数人3个置信对象项;第二个因子被命名为“熟人间信任因子”,包括领导、同事、邻居3个置信对象项;第三个因子被称为“亲人间信任因子”,包括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2个置信对象项;第四个因子被称为“朋友间信任因子”,包括密友和其他亲戚2个置信对象项。
胡荣、胡康(2008)在2006年3月福建省厦门市本岛市区、同安农村、泉州安溪县城三地进行城乡社会资本调研中,在有关信任的问题项中设置了单位同事、单位领导、邻居、一般朋友、亲密朋友、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社会上大多数人、销售商、生产商、网友和一般熟人等13个置信对象。运用主成分法因子分析法,作者提取了四类信任因子。其中,“亲属密友信任因子”包括亲密朋友、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亲属等4个置信对象项,“一般熟人朋友信任因子”包括一般朋友、邻居、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般熟人等4个置信对象项,“弱关系人群信任因子”包括生产商、销售商、网友3个置信对象项,“领导同事信任因子”则包括单位领导、单位同事2个置信对象项。
个别学者还采用了五分类法。例如,张网成(2016)于2013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中开展的“社会信任视角下的志愿服务价值研究”中设置了本班同学、任课老师、学校领导、一般朋友、一般熟人、亲密朋友、家人、亲戚、邻居、网友、社会上大多数人、生产商和销售商等13类置信对象。运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提取了五类信任因子,并借用Barney等人(1994)的“弱式信任”、“半强式信任”和“强式信任”三分法,将其分别命名为“强弱式信任因子”(网友)、“弱式信任因子”(生产商、销售商)、“半强式信任因子”(一般熟人、社会上大多数人、邻居)、“较强式信任因子”(本班同学、任课老师、学校领导、一般朋友、亲戚)和“强式信任因子”(家人、亲密朋友)。
从以上的文献回顾可以看出,现有的研究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1)无论是设置了几个置信对象项,研究者都没有说明或证实,调查对象是否(全部)理解了研究者的用意,即“社会上大多数人”(或不熟悉的人)与其他置信对象没有包含关系;(2)多数采用因子分析的结果都显示,狭义上的社会信任(普遍信任)的置信对象都不仅仅包括“社会上大多数人”或不熟悉的人,还包括多种其他置信对象;(3)并非所有因子分析的结果都将“社会上大多数人”列入普遍信任因子;(4)由于认识的人加上“陌生人”在逻辑上构成了社会成员的全体,因此将“社会大多数人”等同于“陌生人”至少在逻辑上也是行不通的。这也说明,从人际关系熟悉程度的视角将人际信任区分为“熟人信任”和“陌生人信任”的做法至少在中国的文化制度背景下并没有得到证明是合理的。
表2-1 文献中“社会信任”测量方法比较
因子名称 | 置信对象 | 分类方法 | 资料来源 | 备注 | |
功利因子 | 领导、一般朋友、生意伙伴和不熟悉的人 | 二类因子分析 | 林聚任、刘翠霞 (2005) | “社会上大多数人”未出现在置信对象项中 | |
普遍信任因子 | 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般熟人、生产商、网友和销售商 | 三类因子分析 | 胡荣、李雅静 (2006) | ||
随机因子 | 销售商、网友、生产商 | 三类因子分析 | 李伟民、梁玉成 (2002) | “社会上大多数人”未被列入 | |
生人关系 | 社会上大多数人 | 三类关系 | 李涛等 (2008) | 未做因子分析 | |
社会信任因子 | 一般朋友、一般熟人、社会上大多数人 | 四类因子分析 | 王绍光、刘欣 (2002) | ||
弱关系人群信任因子 | 生产商、销售商、网友 | 四类因子分析 | 胡荣、胡康 (2008) | “社会上大多数人”未被列入 | |
强弱式、弱式、半强式信任因子 | 网友、销售商、生产商、一般熟人、邻居、社会上大多数人 | 五类因子分析 | 张网成 (2016) | 调查对象为高校学生 |
本文的分析数据来自一项在北师大实施的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最后收回有效问卷453份,有效回收率为90.6%。在453个样本中,男女生的比例为21.1:78.9,与北师大男女学生的比例大体一致;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比例为80.5:19.5,本科生比例高于实际情况;党员与非党员的比例为24.7:75.3,与实际情况接近;当过学生干部的占比34.5%,接近实际情况。
为方便与已有研究展开对话,本次调查同时采用单一指标方法和多元指标方法来测量调查对象的社会信任水平。单一指标方法的置信对象只有“社会上大多数人”一个;多元指标方法的置信对象有12个,包括家人、亲戚、邻居、亲密朋友、本班同学、学校领导、任课教师、一般朋友、一般熟人、销售商、生产商和网友。这12个置信对象是参照现有研究设立的,但为了适应大学生社会关系的特点也做了调整。每个置信对象项有共有五个选项可供选择:“很不信任”、“较不信任”、“一般”、“比较信任”和“非常信任”,调查对象被要求按 0至4分别给这五个选项进行赋值。
按照中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特征,国人的信任行为具有明显的“自己人”与“外人”的两分现象,只对“自己人”表现出较高的信任度,而对“外人”表现出较低的信任度(夏纪军,2005;杨宜音,1999;李伟民 & 梁玉成,2002;王飞雪 & 山岸俊男,1999)。“自己人”,用费孝通先生(1998:126)的话说,就是“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伸缩的,大到数不清,真是天下可成一家”。与“自己人”相对立的是“外人”,而不是“陌生人”。与“陌生人”相对立的是“认识的人”,但“认识的人”中不都是“自己人”。同样,“外人”既包括我们不认识的人,也包括我们认识的人。基于对汉语用词习惯的了解,本文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属于“外人”的范畴,是与“自己人”相对立的。这与英文调查问卷中most people(大多数人)包括“自己人”但不包括“我”是不同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上大多数人”在内涵上应该接近“外人”,而不是“陌生人”。在上述文献中,没有研究者将“社会上大多数人” 列入亲戚关系或亲密关系范畴,说明它不属于“自己人”这一点是有共识的;同样也没有研究者将生产商、销售商及网友列入亲密关系或熟人关系,说明它们明确属于“外人”也是共识。
当可供选择的置信对象足够多时,调查对象会面临这样一种状态,即在他们能够明确地界定为(狭义上的)“自己人”或“外人”的置信对象外,还有一些是他们无法做出明确区分的。对于这些处于中间地带的置信对象,本文称之为“半自己人”。Barney与Hansen(1994)曾将信任分为“弱式信任”、“半强式信任”和“强式信任”。其中,弱式信任指交易方能够有共同的信心认为,其他参与者不会利用他们的脆弱性的一个理由是他们没有明显的脆弱性;半强式信任是指即便有明显的交易脆弱性,但由于交易主体可通过多种治理机制使信任仍然存在;强式信任指在具有显著的交易脆弱性情况下,因机会主义行为违背内在化的价值观、原则及行为规范而不会发生,进而形成的信任。本文认为,这种分类原理可以很好地用来区分“外人信任”——“弱式信任”、“半自己人信任”——“半强式信任”及“自己人信任”——“强式信任”。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水平与(狭义上的)“自己人”的信任水平之间无显著相关关系。
假设2:“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水平与(狭义上的)“外人”的信任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Ⅳ.研究结果
单一指标方法的统计结果显示,没有调查对象选择“非常信任”“社会上大多数人”,只有7.7%的调查对象选择了“比较信任”,而选择“较不信任”和“很不信任”的分别占39.1%和5.3%,全部调查对象的信任均值为1.58,处于“一般”和“较不信任”的中间。这说明,调查对象没有将“社会上大多数人”理解为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因此不能用单一指标“社会上大多数人”来测量社会整体上的人际信任水平。
多元指标方法测量的结果表明,调查对象对不同置信对象的信任度分布呈明显的差序格局:对家人、亲密朋友和亲戚的人际信任度最高,其平均分值3.11-3.90,介于“非常信任”和“比较信任”之间;其次是对对本班同学和任课教师的信任,平均分值值为2.8,介于“比较信任”和“一般”之间,但趋近于前者;再次是对一般朋友、邻居、学校领导和一般熟人的信任,平均分值2.04-2.38,介于“比较信任”与“一般”之间,但趋近于后者;最后是商家、厂家与网友,其信任均值徘徊在“较不信任”附近。这样的信任排序与其他研究发现的类似(王绍光 & 刘欣,2002;李涛等,2008;胡荣 & 李雅静,2006)。12个置信对象的人际信任均值为2.38,介于“比较信任”和“一般”之间。
表4-1 不同置信对象的平均信任度
置信对象 | 作答人数 | 平均数 | 标准差 |
家人 | 453 | 3.90 | .395 |
亲密朋友 | 453 | 3.72 | .552 |
亲戚 | 451 | 3.11 | .812 |
本班同学 | 453 | 2.80 | .752 |
任课老师 | 451 | 2.80 | .800 |
一般朋友 | 453 | 2.38 | .663 |
邻居 | 452 | 2.32 | .685 |
学校领导 | 452 | 2.15 | .822 |
一般熟人 | 452 | 2.04 | .618 |
生产商 | 452 | 1.17 | .747 |
销售商 | 453 | 1.14 | .664 |
网友 | 452 | .98 | .778 |
社会上大多数人 | 453 | 1.58 | .711 |
为了解多元指标方法所设计的12个置信对象中哪些被调查对象列入了“自己人”范畴,哪些被列入了“外人”范畴,本文采用主成分法进行因子分析,经过方差最大旋转,得出3个因子,方差贡献率达到57.995%,KMO值为0.762,说明比较适合做因子分析。结果显示,“自己人信任因子”(F3)包括家人、亲戚和亲密朋友3个置信对象,其信任均值在3.58,属于“强式信任”。这一结果与其他研究的结果类似。“外人信任因子”(F2)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一般熟人和网友4个置信对象,其信任均值为1.33,属于“弱式信任”。显然,“外人”之中并不都是“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但也没有很熟悉的人,如密友及一般朋友。一般熟人的信任均值要明显高于其他4个置信对象,但同样属于没有确定和稳定关系的人,加上“杀熟”的现象比较普遍,与能够称为朋友的“一般朋友”有很大的不同(王绍光 & 刘欣,2002),调查对象将其归入“外人”之列也不奇怪。李伟民、梁玉成(2002)和胡荣、李雅静(2006)也将一般熟人列入了普遍信任因子。“半自己人信任因子”(F1)包括任课老师、同班同学、学校领导和一般朋友4个置信对象,其信任均值为2.53,属于“半强式信任”。置信对象“邻居”在“外人信任因子”和“自己人信任因子”上的负载量相差不多,这里未将其归入任何因子。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应该与大学生入学后与邻居的关系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有关:邻居不再是抬眼可见,而会逐渐演变成为印象与概念。从信任均值的角度看,“社会上大多数人”更加接近“外人”,而不是“半自己人”。
如果本次调查中确实只有家人、亲戚和亲密朋友3个置信对象构成了调查对象的“自己人”,而“社会上大多数人”则代表广义上的“外人”,那么取“自己人”信任均值的平均数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均值相平均而得出的整体上的人际信任均值就应该是2.58,略高于2.38;如果“邻居”也是“自己人”的组成部分,而“社会上大多数人”依然代表广义上的“外人”,那么整体上的人际信任均值就是2.43,也略高于2.38;如果“自己人”中还包括“半自己人”,而“社会上大多数人”则代表狭义上的“外人”,那么整体上的人际信任均值就应该是2.24,略低于2.38;如果“邻居”也属于狭义上的“外人”范畴,而“社会上大多数人”依然代表广义上的“外人”,那么整体上的人际信任均值就是2.28,略低于2.38。由此可以推测,本次调查对象的人际信任均值应该在2.24至2.58之间,与使用12个置信对象测量所得的结果大体吻合。这就说明,仅用“社会上大多数人”一个置信对象来测量人际信任中的一般信任或社会信任也基本上是可行的。如果这样做,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设置“自己人”的置信对象。
表4-2 信任的因子分析
置信对象 | 因子载荷 | 公因子方差 | ||
F1 | F2 | F3 | ||
任课老师 | .839 | .048 | .209 | .750 |
学校领导 | .760 | .158 | .012 | .603 |
本班同学 | .740 | .128 | .339 | .679 |
一般朋友 | .512 | .261 | .392 | .484 |
生产商 | .131 | .853 | -.008 | .745 |
销售商 | .010 | .843 | -.008 | .711 |
一般熟人 | .110 | .610 | .451 | .587 |
网友 | .291 | .453 | -.110 | .302 |
亲密朋友 | .093 | .063 | .770 | .606 |
家人 | .101 | -.110 | .762 | .603 |
亲戚 | .321 | .001 | .556 | .412 |
邻居 | .174 | .456 | .489 | .477 |
特征值 | 2.358 | 2.352 | 2.249 | 6.959 |
方差百分比(%) | 19.650 | 19.601 | 18.473 | 57.995 |
为了弄清这一点,我们以“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水平为因变量,以12个具体的置信对象的信任水平为自变量,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下表4-3中,Adjusted R2 = 0.446,说明分析所用的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还是比较理想的。结果发现,12个置信对象明显分为两类。一类置信对象由家人、亲密朋友、亲戚、一般朋友和邻居构成,它们对于对因变量没有显著影响,且各自对因变量的独特贡献率也非常小。其中,家人、亲密朋友和亲戚属于“自己人信任因子”范畴。这就是说,“自己人信任因子”中置信对象项的增减及其信任水平的改变,不会影响“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水平。假设1成立。另一类置信对象由生产商、销售商、网友、一般熟人、同班同学、任课教师和学校领导构成,它们对因变量有显著影响,且各自对因变量的独特贡献率也较大。其中,生产商、销售商、网友和一般熟人属于“外人信任因子”范畴。也就是,“外人信任因子”中置信对象项的增减及其信任水平的变化,都会显著影响“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水平。假设2成立。而属于“半自己人信任因子”的置信对象则表现出了模糊的中间特征,同班同学、任课教师和学校领导与“社会上大多数人”在信任水平上是显著相关的,但对后者的独特贡献率则很小,一般朋友与“社会上大多数人”在信任水平上没有显著关系,且对后者的独特贡献率也更小。与“外人信任因子”相比,“半自己人信任因子”中置信对象项的增减及其信任水平的改变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水平的影响要小得多,这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均值更加接近“外人”的信任均值是一致的。
“社会上大多数人”与“自己人信任因子”中的置信对象没有显著关系,说明它不属于调查对象认知中的“自己人”,因此可以直接用来测量人际信任中的一般信任或社会信任。不过,由于“半自己人”的模糊性质,要在问卷设计时确定“自己人”应该包括哪些置信对象是困难的,因此选择以“社会上大多数人”+“自己人”置信对象的组合方式来测量人际(个体+社会)信任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做法。同样,由于“社会上大多数人”与“外人因子”中的置信对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双方之间的信息包含程度很高,选择以“社会上大多数人”+“外人”置信对象的组合方式来测量一般信任的方法是不可行的,而选择以“社会上大多数人”+“自己人”+“外人”置信对象的组合方式来测量人际(个体+社会)信任就更不合适。对此,缪其克和威尔逊(2013: 49)提供了另一个合理的解释:GSS和WVS使用的标准问题“一般来说,您认为大多数人是可以信任的,还是和人相处要越小心越好?”是一个开放式问题,所涉及的是对(与“自己”相对立的)“他人”或“普通人”或“泛化他人”的信任,所测试的是调查对象的一种普遍倾向;而与此不同的是,针对特殊对象的询问所测试的实际上是调查对象对置信对象在多大程度上会按被期望角色行动的信心或态度。这就是说,“大多数人”或“社会上大多数人”和具体的置信对象并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因此无法并列使用。
表4-3 社会信任的多元回归分析(N=453)
自变量 | 偏相关系数 | 对因变量的独特贡献率 |
本班同学 | 0.122** | 1.4% |
任课老师 | 0.131*** | 1.7% |
学校领导 | -0.08* | 0.64% |
一般朋友 | -0.014 | 0.01% |
亲密朋友 | 0.008 | 0.0064% |
家人 | -0.046 | 0.2% |
亲戚 | 0.037 | 0.1% |
邻居 | 0.022 | 0.04% |
网友 | 0.259*** | 6.7% |
生产商 | 0.144*** | 2% |
销售商 | 0.154*** | 2.3% |
一般熟人 | 0.251*** | 6.3% |
注: **<0.05,***<0.01;Adjusted R2 = 0.446。
Ⅴ.结论与反思
综合以上的分析,本文得出两条重要的结论:(1)“社会上大多数人”属于“外人”范畴,与“自己人”相对立,可以作为单一指标用来测量与特殊信任相对的普遍信任水平,但不能直接用来进行国际比较。(2)“社会上大多数人”与很多同属于“外人”的置信对象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因此在多元指标方法中将其作为并列的置信对象列入是一种不太慎重的做法,不能以组合的方式用来测量一般信任或社会信任水平。
鉴于单一指标方法在测量社会信任水平方面的局限,开发多元指标测量方法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沿着这一思路,笔者认为,可以用更多的置信对象项来替代“社会上大多数人”。如在本文的调查问卷中增加非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校内服务商、校后勤工作人员、本校同学、社团负责人等代表“外人”的置信对象。本文讨论的多元指标方法还局限于多种置信对象的设置。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测量方法,如通过了解人们对于一些有关人性、人际交往等的观点信念的赞成或反对的态度来反映调查对象的普遍信任水平(王雪飞 & 山岸,1999)。本文的不足主要是调查对象为在校学生,因此,研究结论是否适用于其他社会群体乃至整个社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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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it Rational to Use “Most People in Society” as One of the Multivariate Trustees in Measuring Social Trust? –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a Survey at BNU
Abstract:In the questionnaires on social trust level, “most people in society” is often used as a trustee. The analysis of this paper shows that, for the respondents in Chinese context, “most people in society” belongs to their “outsiders”, in opposition to their “insiders”. Therefore, “most people in society” can be used as a single trustee to measure generalized trust, which results yet can’t be compared to the international. If multivariate trustees are applied to measure social trust, this paper claims that “most people in society” is not suitable for a parallel trustee.
Keywords:Most people in society;Personalized trust;Generalized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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