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涉及的IPO问题汇总

职场   2024-11-13 18:01   广东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陆家嘴并购联盟, 作者:上海陆家嘴并购联盟


IPO,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

3、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

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 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鉴于IPO的公众募集属性和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募集属性,两者结合在一起必然会产生天然的冲突和矛盾,因此私募基金在参与IPO时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和约束。本文汇集了一些IPO过程中针对私募基金的常见问题。


一、私募基金IPO问题:IPO是否需要穿透核查私募基金股东人数?


在国内IPO上市过程中,私募基金如何穿透核查、是否超200人等问题,会受到审核部门的重点关注。


作为拟上市公司,均会股份制改造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即股份公司股东总数不能超过200人。

综合来看,监管审查核心在于上市企业股东结构中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具体有以下情形:


1. 该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国有控股的私募股权基金视为一个股东,如果为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一般也视为一个股东不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3. 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发行人之外是否有其他对外投资;
4. 是否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成立时间是否满一年。


二、私募基金IPO问题:契约型基金是否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股东?

(一)“三类股东”指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拟上市主体存在三类股东目前不属于实质性障碍问题。

1.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 原则上应确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且“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二)行政法规已将契约型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23年发布的该行政法规,旨在为规范化管理契约型基金创造监管环境。

三、私募基金IPO问题:拟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是否可以为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的实控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上市企业控股股东最终实控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根据上市成功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有深厚的产学研背景
2、本身往某个产业纵深发展
3、属于综合性投资集团

(二)IPO对于私募基金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审核要点:
1.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及控制权稳定性;
2. 私募基金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3. 私募基金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和股权变动程序合法性;
4. 私募基金出资人的背景以及是否与发行人的董监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5. 私募基金作为控股股东,是否具备实际运营和经营企业的能力,其欠缺企业运营能力是否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
6. 私募基金约定的锁定期;
7. 私募基金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8. 私募基金诉讼仲裁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


四、私募基金IPO问题:股份锁定期和股份减持要求

(一)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首发上市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实控人时,对于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内的创投基金股东,只要其非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则仍然须遵守1年锁定期。


(二)股份减持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1%;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1%;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不再受比例限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按照前述减持节奏进行,但减持比例为2%。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

1、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5%;

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参照前面两个规则执行。

限制交易“窗口期”规定: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私募基金IPO问题:基金IPO退出需要关注的问题汇总


(一)锁定期

法律规定的锁定期内不得减持,因此要判断基金持有的股份是否仍处于上市后锁定期。


(二)持股比例       

若基金持股5%以上,需遵守减持及权益变动规则中“大股东”减持数量、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还涉及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


(三)交易方式       

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三种交易方式其一,还是三者搭配,同时或交叉进行。不同交易方式存在不同的减持数量和比例限制等问题。


(四)股东身份       

创投基金:创投股东享有特殊的锁定期、减持的优惠政策;

外资股东:需上市公司配合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股东申请资金换汇出境等手续;

国有股东:如选择协议转让,涉及公开征集受让方程序。


(五)一致行动关系       

持股及减持比例需合并计算。


(六)有无承诺       

应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


(七)是否提名董监高    

提名董监高可能导致投资人内幕交易风险(在上市公司窗口期,如果投资人提名了董事,则推定该董事知悉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等内幕信息,从而认为投资人可能通过该董事知悉内幕消息)、董监高个人有减持限制。


(八)上市公司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在其减持期间如存在或有潜在的重大事项,需注意窗口期禁止/谨慎减持,防范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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