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昌黎县城竭阳大街两侧沿街碣石华苑、建设大厦、香港广场、六合尚城东门区域都进行停车桩及收费系统建设,县城其它区域公共车位也在升级改造中,依目前形势看,昌黎县城社会公共停车场全面商业化已经是板上钉钉,昌黎日益拥堵的交通状况,未来收费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用市场化的办法能化解停车难的问题么?
设置公共停车位是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重要途径,解决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限性和需求不断扩大的矛盾,运用市场手段,让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能够弥补公共投入不足的短板。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市场化运营,应当遵循服务公众需求和民生福利、公法和私法双重规制的原则,不应当完全市场化。理由如下:
首先,公共停车场都对所有公众公开提供服务,任何公众都可在公共停车场上停放车辆,因而其具有公益性。但由于停车资源有限及停车需求“无限”的矛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也常常通过收费等手段来限制排除部分公众对其的利用,因此从经济学的属性来讲,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属于“准公共物品”。城市公共停车场土地属国家所有的“公物”,当进行商业化运营时,国家让渡了空间使用权,实现了“公物”向“私物”转化,此时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应受到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管制。公法保障公共停车场服务的公益性,私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其次,商业化、市场化运营,利润追求是基本价值取向。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逐利难免会成为第一选择,价格完全放开容易造成停车价格上涨,可能加大民众负担,形成对民生的挤压,使公共停车位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丧失。另外,出于效益考虑,社会资本投入公共停车场往往选择中心城区、商业区、重要景区等,而这会进一步导致车辆增多,加剧这些地段的拥堵。因此,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化运营,应受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控制规划的制约,同时价格机制上也应考虑不同类型和不同地段的特点,合理确定定价模式,而不应简单一放了之,放弃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决策职能,使准公共产品成为纯粹的营利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