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涨工资,推算一下同事工资,给上司发封邮件!公司:开除!这合法吗?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2-09 12:10   上海  

亲,你是否跟领导勇敢提过涨工资?


上海一员工

就给上司发了“求加薪”邮件

结果加薪不成反遭公司辞退!

理由是:违反薪酬保密制度!

员工不服:

同事的薪酬是我推算的,

不是询问得知的!



双方闹至法院,

结果如何?

一起来看案例↓



事件回顾

2013年12月9日,马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随后双方续签,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并对员工手册均予签字确认。


2016年11月16日,马某向其上级发送电子邮件,称某位同事年薪约为33万元,离职补偿为30万元;而自己的年薪约为26万元,与其他员工比,中国区大客户经理的薪资在所在地区是最低的



2017年2月27日,公司向马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据公司员工手册1.8条规定,马某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向他人询问、讨论工资情况;2016年间马某经常迟到早退,主管多次要求其遵守公司纪律,其却以各种理由不服从2017年1月以病假为由再次迟到,公司要求其提供病假单,拒不服从。因此,马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决定已经工会同意。



马某不服,认为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薪酬保密制度,其规定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限制了同岗位员工的知情权,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2016年11月16日向其上级发送邮件的目的是增加工资,邮件中其只是表示薪酬与工作不匹配,并对同属于上级的另一名员工的薪酬进行了推算,没有任何泄露其他员工隐私的恶意,故其没有违反薪酬保密制度,此后公司也没有及时处理,相反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2月27日公司突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经常迟到早退,马某表示,在2015年6月其升任大客户经理后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要求打卡考勤,无须每天出勤或坐班,其前往医院就诊也无义务向公司申请病假。


2017年5月8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报销费用、退工费等共计18.5万余元


仲裁裁决,对马某请求均未支持。其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员工发送的邮件

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


经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员工手册有关薪酬保密系有规定,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违反即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马某此前也从未提出异议。2016年11月马某自行发送的邮件中列举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确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用人单位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予尊重,订约双方当受此约束。


其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亦有义务接受企业管理,当然包括考勤、请假管理。本案因不定时工作制涉争,不定时工作制仅指员工的上下班时间较灵活,工作日可不受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但并不代表其出勤与否不再受用人单位管理,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指令,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甚至拒绝用人单位施以管理


本案中,马某称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故认为无须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无须申请病假,属自身错误认识


综上,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马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相应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其次,马某拒不服从上级指示管理,该项解除事由亦成立。据此,公司在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后,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法不悖,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期封面:



综合整理自劳动法思维、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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