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项目

文摘   2024-11-06 17:03   辽宁  

车辆转让项目



车辆转让


1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30台重型罐式货车分别转让专场



项目名称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30台重型罐式货车分别转让专场


转让底价

01、辽AW6377:¥7.7112 万元

02、辽AW6253:¥7.7112 万元

03、辽AW6368:¥7.7112 万元

04、辽AW6365:¥7.7112 万元

05、辽AW6362:¥7.7112 万元

06、辽AW6363:¥7.7112 万元

07、辽AW6359:¥7.7112 万元

08、辽AW6317:¥7.7112 万元

09、辽AW6353:¥7.7112 万元

10、辽AW6367:¥7.7112 万元

11、辽AW6370:¥7.7112 万元

12、辽AW6372:¥7.7112 万元

13、辽AW6373:¥7.7112 万元

14、辽AW6375:¥7.7112 万元

15、辽AW6378:¥7.7112 万元

16、辽AW6379:¥7.7112 万元

17、辽AW6381:¥7.7112 万元

18、辽AW6382:¥7.7112 万元

19、辽AW6383:¥7.7112 万元

20、辽AW6387:¥7.7112 万元

21、辽AW6397:¥6.0912 万元

22、辽AW6399:¥6.0912 万元

23、辽AW6380:¥6.0912 万元

24、辽AW6271:¥6.0912 万元

25、辽AW6389:¥6.0912 万元

26、辽AW6371:¥6.0912 万元

27、辽AW6393:¥6.0912 万元

28、辽AW6388:¥6.0912 万元

29、辽AW6376:¥6.0912 万元

30、辽AW6369:¥6.0912 万元


保证金

每份¥5 万元


交易条件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30台重型罐式货车分别转让,不拆分,其中一台车牌号为辽AW6369车辆由于车架号不清,重新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打印大架子号,故仅限于沈阳市内过户使用,其他29台车辆均可全国过户转让。重型罐式货车的规格、型号、完整程度等状况均以实物为准,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姚双德 ,联系电话:18640336866 。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取得联系,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法人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如踏勘期间产生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照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重型罐式货车转让协议》,签署该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剩余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汇入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转让标的按照现状进行交付(上述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已到期,机动车行驶证将于2024年5月检验有效期到期,受让方需自行年检及承担相应费用),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状况进行全面地了解,包括参加转让方组织的现场踏勘、自行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年检情况或聘请专家对车辆进行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及瑕疵事项已经充分的了解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5、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手续(具体事项由交易双方在《重型罐式货车转让协议》中约定),并将受让资产全部驶离出停车场地。受让方在整个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由受让方负责在驶离过程中相关环节的一切安全责任。
6、转让标的物的交割时间为:双方签订《重型罐式货车接收协议》后当日受让方可将车辆驶离。双方应在签订《重型罐式货车接收协议》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转让方配合办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鉴于上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将于2024年5月需进行年检,则上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年检事项及有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年检事项)。
7、为保证受让方在车辆驶离后能按照约定进行车辆过户,转让方在车辆交割接收前会收取受让方成交价20%的保证金,具体事项由交易双方在《重型罐式货车转让协议》中约定。
8、转让车辆须驶离转让方厂区后可进行过户,受让方负责驶离并承担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驶离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在转让方场地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在驶离以及办理车辆过户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0、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重大事项披露

辽AW6369车辆由于车架号不清,重新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打印大架子号,故仅限于沈阳市内过户使用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9日16时


勘查信息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姚双德 ,联系电话:18640336866 。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取得联系,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法人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如踏勘期间产生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

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6台车辆分别转让



项目名称

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6台车辆分别转让


转让底价

01、辽P58529:¥5.7517 万元

02、辽P56498:¥5.0737 万元

03、辽P56037:¥3.5143 万元

04、辽P58417:¥3.8307 万元

05、辽P98E65:¥13.9216 万元

06、辽P58530:¥18.0574 万元


保证金

 每份¥1 万元


交易条件

1、受转让方委托,本次转让的公务车共计6台,标的详细情况见本项目《车辆信息表》。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本批车辆信息表等相关公示具体内容、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竞买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报名登记,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了解上述全部内容,充分理解并认可所有内容,并承诺遵守,接受该标的所有车辆一切现状及交易条件。车辆标的成交后,本公司(本人)不得以不了解转让车辆标的状况、转让车辆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车辆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车辆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依法对车辆标的再行挂牌处置,违约后重新处置的,原竞买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2、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不保证车辆部件、备品完好及完整,不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功能使用,如需维修、维护、加油、加水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沈交所网站上公示的车辆信息、车辆信息表及评估报告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车辆参数、行驶里程、车辆交强险及车辆检验日期等数据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并不代表准确数据,不作为对车辆标的交付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网络竞价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沈交所及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
4、违章处理
本次转让的车辆已经将违章记录全部处理完毕。车辆成交后,如再有违章记录(截止到车辆交接时间),违章罚款由受让方凭罚款收据于车辆交车日后1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处报销,只报销有罚款收据凭证的罚款,滞纳金、其他费用及违章扣分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提供车辆违章记录查询结果,具体违章事实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为准。
5、车辆年检及交强险
本次转让车辆年检及交强险已到(或未到期)期,如有车辆欠费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询处理,一旦竞买成功,车辆所欠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及责任。
6、车辆过户
受让方务必于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方可配合过户)。(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提取车辆前需向转让方缴纳过户保证金1万元(具体金额由转让方根据车辆价格确定),交款人与受让方必须一致。重新领取牌照后,受让方3个工作日内持车辆过户手续到车辆产权单位退还过户保证金。所有过户保证金不计息),车辆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交易税)。
7、受让方一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成交车辆,即意味着车辆交接已经完成。由本车引起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受让方完全承担。
8、本公告等规定和文件,均作为合同(协议)的有效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项目在披露期间,可能发生项目内容变更、中止、终结等情形,竞买人须自行关注沈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
10、保证金缴纳:意向受让方应于车辆公告期截止日16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保证金转入沈交所指定账户,交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必须一致,否则无法取得网络竞价资格。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所有车辆进行报价,一旦成交后交易系统将自动终止对以后其他车辆的报价。
11、保证金处理:按《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执行,因受让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及未能履行《车辆转让协议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受让方须竞得车辆后3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持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本公告并予以认可;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式三份均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到车主单位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并将其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至沈交所指定账户,沈交所在收到价款、服务费及已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后出具交易凭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方可配合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9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原峰

联系电话:15009870277


3

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7台废旧装载车及4台废旧自卸车整体转让



项目名称

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7台废旧装载车及4台废旧自卸车整体转让


转让底价

¥62.39 万元


保证金

¥18 万元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次转让资产为废旧的装载机及自卸车,无牌照,属于矿内自用车辆,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查,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缺失,请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竞价。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等。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按照违约处置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沈交所自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5、在付清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逾期未清离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6、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7、转让方收到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9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单先生

联系电话:1564186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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