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余姚市文化和旅游广电体育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文物执法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的理念,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文物执法工作,完善防控体系,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切实强化文物安全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下面,分享一些余姚近年来办结的文物行政执法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加大普法宣传,帮助广大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树立正确保护理念。
洪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3日,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姚市某省级文保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遗址保护范围内正在施工作业。经余姚市文物保护管理所专家组认定,该施工作业工程施工范围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挖掘位置紧靠遗址(山崖)本体,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该省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余姚市某厂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余姚市丈亭镇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东运河宁波段之慈江段进行检查,发现余姚市丈亭镇某厂区内有一建设工程位于浙东运河宁波段之慈江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涉案单位不能提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在浙东运河宁波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厂房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建厂房也进行了拆除。
余姚市某厂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7日,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余姚市丈亭镇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东运河宁波段之慈江段进行检查,发现位于该保护单位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余姚市丈亭镇某厂区有建设工程,整个新建厂房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浙东运河宁波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该建设工程动工前无审批文件。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对违设厂房进行了拆除。
编辑、一审:黄怡杰
二审:张双颖
三审:陈青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