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文摘   2025-01-11 08:17   北京  

苏州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自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以来,苏州市积极推行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开展差异化分类监管,努力做到“无事不扰”,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1

出台制度文件

推动“分级分类”差异监管模式

出台《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检查行为的实施方案(试行)》,推动各级执法部门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基本遵循,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结合历年行政处罚和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检查对象,探索建立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主管部门按照监管风险等级对“白名单”企业分别实行“无事不扰”“常规低频”监管,有效压降检查频次。




02

严格准入条件

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领域按月动态管理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于存在恶意偷拍、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5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制定“白名单”遴选规则,结合大数据手段,筛选同时符合“在业的规上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为A级”“属于风险较低的市场监管领域”“近年来未被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违法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5项条件的企业。


03

强化信息赋能

提升“白名单”企业本质安全

市场监管领域协同推进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与“综合查一次”改革工作,探索“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非现场检查”等智慧监管相结合的新路径,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励全市企业主动自觉守法经营。
生态环境领域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研判作用,强化对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异常数据的远程监控和精准执法,推行视频监控、走航监测、用电监控、无人机、无人船等科技装备手段,累计开展清单内企业非现场执法426次,通过“苏州市企业环保自查自纠服务平台”,指导帮扶企业309次

住建领域鼓励白名单企业建立完善自查自律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来源:苏州市信用办

诚信苏州综合整理

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执法方式,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政府精准执法和企业合规经营的良性互动,根据《苏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政策措施》(苏委发〔2024]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检查行为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24]116号)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苏州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企业(以下合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白名单”认定、退出、激励等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白名单”的认定、退出等工作。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本规定。

二、认定条件

纳入“白名单”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C、D级;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四)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六)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七)五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按规定落实“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工作;

(九)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认定流程

“白名单”的认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属地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汇总,形成推荐名单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推荐名单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将拟认定名单报请集体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名单内企业纳入“白名单”。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四、退出情形及流程流程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列入“白名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将该企业从“白名单”中移除。从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算,退出“白名单”企业两年内不得列入“白名单”。

(一)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变化,达到A级或B级的;(二)被撤销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

(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纳入“白名单”的;(九)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企业对退出“白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诉,市应急管理局应对申诉情况予以核实。

五、激励措施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白名单”申报工作.

(一)对列入“白名单”企业优先进行停产后复产验收;

(二)对列入“白名单”企业优先开展项目审批、标准化创建等帮扶指导工作;

(三)对列入“白名单”企业实施柔性执法;

(四)对列入“白名单”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优先推行非现场检查、“综合查一次”等措施;

(五)对列入“白名单”企业优先推荐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

(六)对列入“白名单”企业按法律法规、省和市政策规定给予激励奖励。

六、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苏州市安全生产“白名单”企业申请表



《苏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苏应急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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