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收益常见问题解答(四)

楼市   2024-10-11 20:03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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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擅自改变公共部位用途或进行经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侵占公共收益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一)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宁德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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