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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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9:24
湖北
《大话西游》中唐僧说“人是人他妈生的,妖是妖他妈生的”,但现在有的孩子还真的说不出来谁是妈妈,这种情况就是代孕。代孕这一看似“解决生育难题”的表象背后,隐藏着无尽的黑暗与罪恶?它践踏的是女性的身体,扭曲的是生命的尊严,是法律绝不容许的禁区。今天,荆州市疾控中心带您了解一下“代孕那些事”!!!代孕,俗称“借腹生子”,多数是以男女不发生性行为为前提,借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使用现代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完成妊娠、分娩的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在我国非法辅助生殖(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非法性别鉴定、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代孕”等)是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施代孕技术的。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六条:如果代孕者、代孕中介等人因各种因素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遗弃罪、诈骗罪、非医师行医等均会按照对应刑事法条予以严肃处理。
(一)损害女性健康:
代孕过程中,代孕母亲和捐卵者可能面临卵巢损伤、腹腔积液等风险,甚至导致血栓危及生命。代孕母亲在怀孕期间可能遇到流产、早产、产后出血等严重并发症。
(二)危害胎儿健康:
代孕过程中未对双方遗传疾病进行筛查,卵子的质量无法保证,这会导致遗传疾病和先天性疾病高发。此外,部分母婴传播疾病也可通过母体传播给胎儿,如艾滋病、性病、肝炎等。
(三)破坏社会风气:
代孕行为可能导致亲子关系的混乱,对家庭结构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
(四)产生违法行为:
代孕往往与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相伴而生,此类行为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荆州市疾控中心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子宫不是商品、生命更不能交易”,远离代孕,呵护身心健康,坚守伦理底线,营造良好生育环境。若发现代孕违法行为或线索,及时通过1234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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