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执行异议权利,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维护司法秩序,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向滥用异议权的被执行人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滥用异议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
案情简介
某重型汽车公司与某汽车修配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某汽车修配公司拖欠货款,某重型汽车公司将某汽车修配公司及担保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汽车修配公司支付某重型汽车公司欠款及违约金4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汽车修配公司迟迟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某重型汽车公司遂向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对财产进行评估。在这个过程中,被执行人针对评估报告同一事项先后三次提出异议,扰乱正常执行程序,存在滥用异议权的情形。执行法官于是向被执行人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收到《告知书》后,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表示不会再滥用异议权。
执行异议之诉关系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于执行异议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大、关注度高。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执行等情况,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挤压其他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空间,又极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导致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信任度下降。
青山区人民法院提醒当事人
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经依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他人相应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缴劳顿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决书提出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者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