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电商产业基地。电商产业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及以上的,给予电商产业园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15万元;鼓励园区内企业纳统,每培育一家新纳统企业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创建示范性产业基地(园区)。对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电商新建众创空间。鼓励电商园区新建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打造电商创新创业环境,为电商企业提供场地、资源、指导等一站式服务。按不含税的投资总额(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30%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促进电商企业纳统。对新纳入统计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五)鼓励传统企业发展电商。达到纳统标准的电商企业纳入统计后,可享受50%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助不超过6万元。
(六)鼓励电商企业品牌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限额以上优秀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七)鼓励电商企业建设电商直播间。从事直播的电商企业经营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及以上,服务合作我区5家及以上电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培育直播达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报备)参加电商网红(含直播)大赛,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第一名奖项的,分别给予获奖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第二、三名奖项分别按上述奖金的60%、40%给予奖励。
(九)支持举办电商直播专场。鼓励纳统电商企业引进知名网红主播开展电商直播专场活动。专场单日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十)鼓励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对当年度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平台运营企业,按其当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平台建设、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交易额首超1亿元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一)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鼓励建立云仓,对入驻我区云仓的电商企业,月均快递单件达2万件及以上,且月均快递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不含50克以内的轻小件快递费用)的,按快递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电商人才培育。支持经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育。通过技能培训取得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电商学员被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电商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吸纳退役军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港澳台胞、侨胞人士进入电商行业,单个场次培训合格学员中上述人员占比10%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上浮50%,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一)本措施中涉及资金与国家、省、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重复部分可同时享受。对套取相关奖励补助、弄虚作假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如数追回相应奖励补助款,并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措施涉及的销售额指同一家企业在电商平台上的后台有效数据。销售额、零售额、服务企业数及收入情况、快递发件量及费用情况等数据从当年度1月1日起计算。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级、市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执行新政策。
(四)本措施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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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东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编排:苏晓洁
一审:叶梓建 二审:黄玲玲 三审:谢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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