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Watchdog解析中国专利侵权行政程序要点

文摘   2024-10-30 13:47   四川  




2024年10月15日,IPWatchdog发文解析中国专利侵权的行政程序[1]。分析认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对专利侵权行政程序的监管日益完善。该文章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梳理了值得注意的诉讼工具,并提出定制化策略可以最大限度发挥行政程序的优势,减少不确定性,相关要点如下。

1. 专利侵权行政程序的选择

专利权人可能因多种原因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便快速解决问题,并向侵权人施压。选择高效的法律程序至关重要,行政程序在这方面通常优于法院程序。在中国,CNIPA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查效率通常高于法院。

在受理和请求书送达阶段,行政程序规定案件必须在5天内受理,并在15天内将申请送达对方。在实质性阶段,CNIPA需要在三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相比之下,中国法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时间较长,而行政程序的时间表是可预测的。因此,专利权人若想快速获得侵权裁决,可考虑选择行政程序。

2. 行政程序中作出的侵权裁决的影响

CNIPA可发出行政命令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指控方有权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这可能会影响行政裁决效力。但随着与行政程序相关的法规不断完善,行政裁决的潜在后果和影响变得清晰;如《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41条[2]规定,对已确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侵权者如再次侵权且拒不履行行政裁决,将面临严厉惩罚,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求意见稿》第80条[3]涉及主要在网络平台上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制定了包括针对在线销售渠道的封禁措施。

中国的专利法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审查CNIPA的行政决定,但《征求意见稿》第81条规定,在法院审查期间,现行行政决定不得暂停执行。若专利权人能迅速向CNIPA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上述法规可进一步增强行政程序的实际威慑力。

3. 行政程序只能确定侵权行为,不能认定赔偿

CNIPA只能根据有效专利判定侵权问题,但损害赔偿问题只能通过调解决定。若未达成协议或未和解,可在不确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发布侵权决定,这被视为行政程序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包括:

(1)侵权决定对侵权方的商业运营和市场地位影响较大,损害赔偿范围通常有限,因此,损害认定的缺失并不影响行政程序的威慑力

(2)在行政程序的调解阶段,可灵活主张损害赔偿,利用侵权决定协商和解。一旦确定侵权行为,双方可以启动新程序来认定损害赔偿;

(3)由于行政程序不涉及损害赔偿的认定,专利权人可以避免一些准备工作,从而减少不确定性。损害赔偿的认定通常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若最终确定的损害金额较低,可能会对专利权人的立场产生负面影响。

4. 对专利侵权行政程序的潜在干预

在侵权诉讼中胜诉并获得具有威慑力的侵权裁决,可帮助专利权人获得巨大的优势。因此,专利权人应密切关注以下情况,以避免意外发生:

(1)同一当事人就同一问题同时面临行政程序和法院程序时,行政程序会被CNIPA终止。触发的情形包括:①专利权人同时向CNIPA和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法院程序在行政程序之后启动,CNIPA也会因重复请求而终止行政程序;②专利权人首先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可在通知期后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若法院受理并启动了法院程序,那么法院案件的范围将与CNIPA的请求重叠,导致行政程序终止。

(2)行政程序可能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由于专利无效会对相关专利产生重大影响,CNIPA通常会暂停对侵权案件的审查。

专利权人在启动和进行专利程序时,应考虑到上述两种干预行政程序的潜在因素

5. 结论与要点

中国的专利侵权行政程序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快速裁定:专利权人若想快速制止侵权行为,且不需要损害赔偿,则可以考虑行政程序。随着行政程序相关法规的完善,行政决定的实际影响也在增加,尤其在消费品行业的案件中效果显著;

(2)量身定制的策略: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可最大限度发挥行政程序的优势,同时减少不确定性。这包括确定专利与产品之间的侵权行为,有选择性地起诉有助于避免反诉造成的行政程序中断风险;

(3)优先考虑已完成无效程序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备选,可优先选择已经在中国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这有助于降低行政程序被暂停的可能性。

[1] 中国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程序:CNIPA的行政程序(简称“行政程序”)和中国法院的民事程序(简称“法院程序”)。

[2]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后,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当事人故意侵犯专利权,或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信力的,可以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这一条款对在中国拥有实体的公司施加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3]《征求意见稿》第80条第八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武辰爽  编译

来源:https://ipwatchdog.com/2024/10/15/chinas-administrative-patent-infringement-procedure-litigation-tool-worth-patent-holders-notice/id=182045/

原文标题:China’s Administrative Patent Infringement Procedure: A Litigation Tool Worth Patent Holders’ Notice

检索日期:2024年10月17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提供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与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