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表决通过 将于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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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上午,《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截止发文日,条例全文尚未正式公布,我们将在全文发布后第一时间转载。
条例重点在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主体提供制度规范。根据条例,北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自动驾驶车辆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评估等程序后,可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针对以下方面作出细化的规定:
道路建设应与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衔接:条例提出,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衔接。此外,鼓励支持经营主体建设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鼓励支持地图测绘相关单位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市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统筹确定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
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向个人乘用车拓展:条例规定,本市支持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场景包括:个人乘用车出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相较最初的征求意见稿,表决通过的条例新增了“个人乘用车出行”这一应用场景,为个人消费者“放手”开车开了一扇门。条例规定,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
符合条件可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根据条例,首先,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需要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接下来,完成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需要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之后再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安全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检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也应具备一定条件,例如相应的运行运营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保障能力,有完善的运营方案、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开展道路应用试点应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根据条例,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营情况。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这两类人员应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安全运行,能根据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
自动驾驶汽车出现故障应立即人工干预:条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条例还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驶出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采取人工接管、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行驶速度、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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