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IntelMining编辑整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布了《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修订草案在智能化、自动化、数字化方面进行了多项重要更新。修订明确鼓励煤矿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对新技术、新工艺试验提出严格的安全要求。
井工矿方面:
针对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等新设备,修订草案新增了详细的安全规定。在井下电源管理方面,对蓄电池和锂电池充电硐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独立通风、视频监视等。安全监控系统也进行了全面升级,要求具备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等功能,并明确了传感器调校频次。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了视频监视系统,要求关键区域设置摄像仪,实现实时监控。
露天矿方面:
修订草案新增了多项关于智能化和边坡管理的规定。强调了智能化建设的重要性,并具体规定了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露天煤矿车辆安保系统、采场和排土场边坡视频监视系统的设置要求。明确要求雷管必须采用数码电子雷管,反映了爆炸物品管理技术的更新换代。对边坡监测预警系统的建立、设计、监测项目、设备选取、预警值设置及数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提高边坡管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此次修订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展示了煤矿行业在智能化方面的最新成果,未来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为矿工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1】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了煤矿应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装备,并明确规定了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的安全审批流程,确保技术的安全可靠应用。
【2】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四十三条,要求煤矿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进行地质勘查,构建三维地质建模,实现地质工作的透明化和智能化,这是现行规程中未提及的,体现了对智能化地质勘查的重视。
【3】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八十五条,专门针对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的使用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规定,包括瓦斯检测、部件尺寸和重量限制、脱困扭矩要求等,这是现行规程中所没有的,确保了TBM作业的安全性。
【4】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一百三十五条,对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提出了具体的安全要求,包括通风系统稳定性、作业巷道数量限制、机械化工艺应用等,这是现行规程中没有的,旨在提高采煤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
【5】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井下充电室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特别是针对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提出了更严格的安全要求,如专项设计、独立通风、视频监视和自动监测等,而现行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仅对铅酸蓄电池充电室有基本要求。
【6】修订草案第二百零二条对矿井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进行了调整,减少了低瓦斯矿井的检查频次,并明确了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时无人作业采掘工作面可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这是现行规程第一百八十条所没有的。
【7】修订草案第三百七十条与现行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在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的规定上基本相同,但修订草案将“电雷管”更新为“数码电子雷管”,反映了爆炸物品技术的更新换代。
【8】修订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在现行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单轨吊车安全检测检验和智能化运输单轨吊车定位装置的要求,体现了对单轨吊车运输安全和技术进步的关注。
【9】修订草案第四百六十二条在现行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对自动化运行的提升机提出了图像监视和载荷监测的要求,确保了提升机在无人值守情况下的安全运行。
【10】修订草案第四百六十五条在现行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的基础上,明确禁止了井下使用滑片式和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增加了对自动化运行空气压缩机值守方式的规定,提高了井下空气压缩设备的安全性。
【11】修订草案第四百八十八条与现行规程第四百五十四条在禁止井下馈电线路装设自动重合闸的规定上保持一致,但修订草案增加了无人值守井下变电所地面远程合闸的安全措施要求。
【12】修订草案第五百一十八条在现行规程第四百八十四条的基础上,新增了对锂电池使用温度的限制,提高了井下用电池的安全标准。
【13】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五百一十九条,专门针对蓄电池动力装置提出了具体的安全要求,如铅酸蓄电池井下检修的安全操作和锂电池动力装置的防爆性能检查等,这是现行规程中没有的。
【14】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五百二十条,对电量超过2kWh的锂电池动力装置提出了额外的安全要求,如防止热扩散、设置断电开关和远程监测等,确保了大容量锂电池的安全使用。
【15】修订草案第五百二十一条在现行规程第四百八十五条的基础上,对电量超过2kWh的移动设备充电点提出了更严格的安全要求,如设置在新鲜风流中、具备多种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等,提高了充电作业的安全性。
【16】修订草案第五百二十二条与现行规程第四百八十六条在禁止井下充电硐室以外更换和维修电池的规定上保持一致,确保了电池更换和维修作业的安全。
【17】修订草案第五百二十六条在现行规程第四百九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对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故障自诊断功能要求,提高了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
【18】修订草案第五百二十九条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和测试频次进行了调整,如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调校频次从每月至少1次改为每半个月至少1次,提高了安全监控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9】修订草案第五百三十七条在现行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的基础上,对采煤机、掘进机等设备提出了更具体的甲烷断电仪设置要求,并明确了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机机载断电仪数据的接入要求,提高了甲烷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修订草案第五百三十九条在现行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的基础上,对瓦斯抽采泵站、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等地点的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设置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并新增了对充电硐室多种气体和温度传感器的设置要求,提高了矿井环境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1】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五百五十一条,强调了智能化建设的重要性,并具体规定了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露天煤矿车辆安保系统、采场和排土场边坡视频监视系统的设置要求,这是现行规程中所没有的,体现了对煤矿智能化、自动化管理的高度重视。
【22】修订草案第五百六十五条在现行规程第五百二十二条的基础上,明确要求雷管必须采用数码电子雷管,这是现行规程中没有的,反映了爆炸物品管理技术的更新换代和对安全性的更高要求。
【23】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六百三十二条,要求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全覆盖,并具备自动实时在线预警和联网上传数据功能,这是现行规程中所没有的,旨在提高边坡管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24】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需通过评审后实施,确保了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这是现行规程中没有的,体现了对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严谨态度。
【25】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六百三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边坡监测项目的确定要求,包括必须监测的边坡表面位移和其他宜监测的项目,为边坡监测提供了具体指导,这是现行规程中所没有的。
【26】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六百三十五条,对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重点边坡和危险边坡必须使用边坡雷达监测,其他区域边坡使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监测,并规定了监测精度和周期等,这是现行规程中没有的,确保了边坡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7】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边坡监测预警值的设置和更新要求,包括依据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结果设置预警值,并至少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这是现行规程中所没有的,旨在提高边坡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8】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六百三十七条,明确禁止过滤、篡改或屏蔽边坡监测数据,确保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现行规程中没有的,体现了对边坡监测数据管理的严格要求。
以上仅列示智能化相关变化,具体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完整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以下仅列示部分智能化相关条款 | ||
序号 |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 对应修订草案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编 总则 | |
1 |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装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技术、工艺的应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采购和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编 煤矿地质 | |
2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实施煤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构建多元数据融合的三维地质建模,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
第三编 井工煤矿 | 第三编 井工煤矿 | |
3 | 新增 | 第八十五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 TBM 盾体、一运输送机卸料口、除尘风机出风口等处设置瓦斯检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当自动断电、停止作业。(二)TBM 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力。如需分块设计的部件,分块之间应当采用螺栓连接。(三)TBM 脱困扭矩不应小于额定扭矩的 1.5 倍。(四)TBM 应当采用自动导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 |
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必须可靠。(二)开采单元内只允许一个掘进支巷、一个隔离支巷、一个充填支巷同时作业。(三)掘进支巷作业及煤流运输系统必须采用机械化工艺。(四)运输顺槽与各支巷连接处,必须加强支护。(五)必须明确充填体强度,并确保接顶。(六)严禁在强冲击危险煤层、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掘进支巷瓦斯绝对涌出量超过 1.5m3/min 的区域使用;(七)应当设专职瓦检员,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
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蓄电池动力装置井下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硐室应当独立通风,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2.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二)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制定管理制度,由矿长组织验收。2.优先布置在岩层内。布置于煤层内时,采用砌碹或锚网喷等支护。3.硐室内所有材料必须阻燃。4.硐室应当实现视频监视和甲烷、一氧化碳、氢气、温度等参数自动监测,具备超限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5.配置自动灭火装置。6.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且回风风流应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采(盘)区回风巷。 |
6 |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次。(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 第二百零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进风)必须人工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 1 次;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 次;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 3 次。(二)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机电材料硐室、破煤岩作业点、安装有在用非本安型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采空区密闭墙外、停风地点栅栏外、高冒点等瓦斯可能积聚或浓度可能超限的地点应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方式、频次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三)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四)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六)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七)矿领导、科区队班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防突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7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 2.5km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 )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 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 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 1 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六) 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相同。 | 第三百七十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 2.5km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 )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 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三)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 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 1 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六) 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相同。 |
8 | 第三百九十一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 15°,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 25°(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三)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六)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七)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 第四百二十四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 ° , 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 25 ° , 气动单轨吊车不大于 20 ° , 铅酸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 15 ° 。锂电池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大于 15 °时,工作制动力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 25 °。( 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三)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六)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七)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八)每年应当至少进行 1 次安全检测检验。(九)智能化运输的单轨吊车应当具备定位装置。 |
9 |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 1 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 第四百六十二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载荷监测,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全程采用手动操作的,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实现自动化运行的,运送人员时,必须有人值守。(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 1 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
10 | 第四百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 2 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 第四百六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 2 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五)运行时应当有人值守。实现自动化运行的,可不配备专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
11 | 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 第四百八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无人值守的井下变电所进行地面远程合闸时,应当通过供电监控、视频监视等方式确保具备送电条件。 |
12 |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 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 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 第五百一十八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 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 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四)使用锂电池时,电池温度不得超过60℃。 |
13 | 新增 | 第五百一十九条 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井下检修应当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 10min后测试。(二)锂电池动力装置严禁井下开盖和带电插拔。采用快速插接装置时,应当具有机械和电气联锁,防爆性能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
14 | 新增 | 第五百二十条 电量超过2kWh 的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池之间具有防止热扩散的措施。(二)输入、输出端设置断电开关,瓦斯超限应切断所有非本安输出。(三)具有远程连续监测与安全预警功能。 |
15 | 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 第五百二十一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电动车辆、电量超过 2kWh 机器人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电量不超过2kWh 机器人在井下专用充电点或者地面充电。充电点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且没有淋(滴)水的地点;具备甲烷、一氧化碳、氢气和温度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甲烷浓度不应超过 0.5% ,一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0.0024%,氢气浓度不应超过 0.5%,环境温度不应超过 34℃ ; 具备视频监视功能和自动灭火等应急处置措施。(五)监控、通信、人员位置监测、视频、应急广播、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
16 | 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 第五百二十二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
17 | 第四百九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 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 第五百二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 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采掘工作面甲烷浓度超限报警、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控制功能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主机和网络设备故障自诊断功能。 |
18 | 第四百九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 15 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 第五百二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半个月至少调校 1 次。激光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激光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半年至少调校 1 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当按有关标准定期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半个月至少测试 1 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至少测试 1 次。其他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或测试 1 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
19 | 第五百零一条 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一)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二)梭车、锚杆钻车。(三)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四)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 第五百三十七条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等必须设置具有断电闭锁功能的甲烷断电仪。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机机载断电仪的甲烷浓度以及煤机开停等监控数据应接入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具有断电闭锁功能的甲烷断电仪,或无线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一)梭车、锚杆钻车。( 二)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三)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
20 | 第五百零三条 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第一款部分调整至本章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调整至本章第五百四十条)。 | 第五百三十九条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必须设置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还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0.002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采(盘)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浓度≥0.0024%。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行驶防爆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运输设备的巷道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进风巷中的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 10m~15m 处应设置一氧化碳、温度和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浓度≥0.001%。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钻孔时,钻机下风侧 10m内应悬挂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或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浓度≥0.001%。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应设置二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采用二氧化碳防灭火的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二氧化碳和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充电硐室应设置甲烷、氢气、一氧化碳、烟雾和温度传感器。甲烷报警和断电浓度≥0.5%;氢气报警和断电浓度≥0.5%;一氧化碳报警和断电浓度≥0.0024%;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断电范围为充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设备电源。 |
第四编 露天煤矿 | 第四编 露天煤矿 | |
21 | 新增 | 第五百五十一条 应当加强智能化建设,并保障系统运行安全。(一)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必须具备状态监测、周边人员设备环境监测、故障检测、自动避让和紧急停车功能。(二)采用间断式或半连续开采工艺的露天煤矿,应当安装卡车卫星定位调度系统、车辆防碰撞预警系统、驾驶员行为分析系统等车辆安保系统。(三)应当建立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全覆盖的视频监视系统。 |
22 | 第五百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雷管应当采用数码电子雷管。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
23 | 新增 | 第六百三十二条 必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做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全覆盖。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备自动实时在线预警功能和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功能。 |
24 | 新增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应当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予以实施。 |
25 | 新增 | 第六百三十四条 边坡监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监测边坡表面位移。(二)结合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情况,宜监测边坡内部位移、地应力、爆破震动、降雨量、地下水、地表水等项目。 |
26 | 新增 | 第六百三十五条 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边坡和危险边坡必须采用边坡雷达进行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1.雷达监测点的选址应当远离电磁干扰区域和雷击区,同时避开震动干扰及地表沉陷区域。确保雷达布设位置地基稳定,并与观测目标之间保持通视。2.边坡雷达与目标边坡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4000m,水平监测范围覆盖的角度应当不大于 120 °。3.监测精度必须优于 1mm,单次测量周期不大于10min。在 1km 处的距离向分辨率不大于 0.5m,方位向分辨率不大于5mrad。(二)其他区域边坡采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进行监测时,应当每隔 200m~400m 布设一条监测线,但不少于 3 条监测线,每条监测线上监测点不少于 3 个。 |
27 | 新增 | 第六百三十六条 边坡监测预警值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据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结果设置下一年度预警值。(二)监测预警值应当至少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当发现边坡地质条件存在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滑坡事故时,必须及时更新监测预警值。 |
28 | 新增 |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严禁过滤、篡改或者屏蔽边坡监测数据。 |
↓↓↓点击观看探展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