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近日,本所孙正力律师办结了一起为江苏某民企在公司控制权之争和企业维护商业秘密权中均获得成功的案例。现将其总结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2023年7月江苏某民企负责人李先生专程来到杭州,就被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委托我所孙正力律师代理应诉。案卷材料显示,2019年6月李先生与许某签订《股权代持合同》约定许某出资M万元,交由李先生代持N公司8%的股权,代持未约定期限,仅约定代持关系结束后,李先生有义务协助许某成为显名股东。另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南京市雨花区法院裁决。
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公司相关决议依法定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建议提起管辖权异议。同时经调查了解到,该代持协议未到期,因隐名股东许某也是公司管理人员,其与公司大股东、法人李先生发生争议,遂想谋取公司控制权,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诉讼方式将隐名股东显名、私下收购其他小股东股权,利用其代持另一关联公司股权及关联公司法人身份的便利,虚构“遗失公章和营业执照”的理由、采取登报作废由李先生掌控的公章、营业执照的方式来刻制新章、办理新执照,抢夺另一关联公司的控制权。同时,许某又唆使其妻葛某谋划成立同业竞争的新公司两家,引诱、拉拢李先生公司的核心业务总监和关键业务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到其新设公司任职,相机窃取了原公司大量机密客户信息和技术管理经验,秘密掠夺原公司多年的经营成果,造成原公司上千家客户机密信息被不正当使用、公司一年内营业收入减损过半等严重情况。但原公司却并未意识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仅是要求应诉不让其成为显名股东,以免引狼入室、造成公司决策管理失控。
调查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孙律师建议其先应诉,提起管辖权异议,同时收集许某作为公司管理层、隐名股东,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应开展同业竞争;其在职期间私设同业竞争性质的公司,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若其显名,有违公司法基本准则,故建议公司及时召开股东会决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同意隐名股东显名及显名条件不具备等抗辩理由。后雨花区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答辩意见,拟驳回对方起诉,许某出于面临败诉压力,撤回了起诉。
孙律师又建议李先生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尤其要加强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竞业禁止、加强对公司秘密的管理,并积极应对对方的再次起诉,同时做好起诉对方的准备。
果不其然,半年后,许某因显名不成,在另一法院又换个案由再次提起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要求解除代持关系并退回投入公司的M万元。孙律师再次接受李先生委托,经收集证据了解到,许某名义转账了十多笔,但并无一一明确备注,除了两笔可认定为投资款以外,其他大都无备注,亦无其他股权转让合同及代持合同或口头凭据来认定为原告主张的金额。故建议主打防守,基于委托代持合同的性质,委托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故合同可以解除,但返还的金额只能结合书面代持合同确定的代持金额及实际转账金额来认定,故实际上原告方大部分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许某约70%的诉求金额,仅支持了30%的诉求金额。现判决已生效,双方代持关系解除,许某丧失隐名股东资格,孙律师再次维护了委托方对公司的控制权。然许某仍不死心,又私下笼络另一小股东张某,私下交易收购其10%的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同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事先并未书面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后补发书面通知时,孙律师建议其他股东拒绝这一转让,并做好以同等条件受让张某10%股权的准备,以防图谋不轨的许某再次入局。这一系列举措确保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孙律师建议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对另一关联公司的控制权,此战获得了阶段性胜利。
在保护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孙律师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建议该公司提起商业秘密保护之战。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艰难调查取证,该公司终于在南京某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然而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工作量大、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司法部门,均对其立案慎之又慎,甚至存在相互推诿、有案不立等现象。南京市场监管局曾在查处某相似商业秘密侵权类案中,动用了近五十多人的执法人员,历时五年才办结。本案在启动的过程中,也先后遇到几家法院相互推诿不立案的情况,基于此,律师要求其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拿到裁定书之后上诉于南京中院,最终取得了中院的支持,经过半年多的僵持之后,裁定某区法院予以立案,后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相应损失。
本案处理过程中,孙律师多次去委托人单位调研,分析收集各项证据,指导该企业确定具体秘点、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价值、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损失认定、预测对方抗辩理由并作出应对等,及时采取公证、审计、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取证措施,收集了足有8KG的书面证据材料及电子证据,起草了上百份法律文件,并适时对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管理、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股权结构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系列化建议、改进措施,堵住漏洞、改善管理、防范风险,先后经历长达一年多的准备和四次开庭,终于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成立,举证责任发生逆转,法庭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五名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赔偿权利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损失200000元,有力地挽救了权利人的“赚钱秘密武器”,避免了公司重大损失的继续发生,也使公司的合规治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大大地上了一个台阶。
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存在认识不足、容易忽视的情况,而侵权行为多数以隐秘的形式进行,一旦被侵权,损失很大却不易发现!而维权又存在定性难、取证难、时间长、成本高、程序复杂的特点。律师建议企业应重视相关配套合规建设、提取秘点、加强保密措施。
律师简介
孙正力
大成杭州办公室 律师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方向)毕业,曾先后任某高校教师、多家上市外资企业集团法务部(中国区)负责人多年,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业务、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法律事务,在公司治理、企业合规等方面有专项法律服务产品,曾成功代理过多起涉外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纠纷、商业秘密侵权、特许经营、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经济类刑辩及行政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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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赵倩
审核:孙正力
复核:王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