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未按规范填充会受到什么处罚?一企被查处!

企业   2024-11-21 07:35   河北  

全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交流大会

时间:11月29-12月1号  河北石家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解读、固废协同处置新政策动态及解读、固废替代原燃料,粉煤灰、地聚物水泥、钢铁、飞灰、危险废物、污泥、污染土等的废弃物协同处置相关技术、装备、技改升级、智能化、服务等

联系人:靳璇15340185730(同微信)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电器公司的废气治理设施存在管理漏洞,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理。执法人员打开活性炭箱发现内部积尘严重,活性炭表面已发白,几乎丧失吸附能力;第二级活性炭箱门未关闭,且存在无法密闭的问题;干式过滤除湿装置内也没有安装干式过滤棉,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勒流监督管理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活性炭更换需要注意什么?

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T(d)=M×S/C/10-6Q/t



(1)根据典型行业企业、常规工况运行经验及跟踪监测,换水频次与碳品质、换炭频次直接相关,加强换水可有效减少废气进气浓度;


水帘柜、喷淋塔捞渣频次不低于2次/天、换水频次按1次/周,蜂窝状活性炭可2个月更换一次,颗粒状活性炭可3个月更换一次;


若水帘柜、喷淋塔捞渣频次不低于2次/天、换水频次按1次/半月,蜂窝状活性炭需至少1个月更换一次,颗粒状活性炭需至少2个月更换一次。


活性炭每个更换周期内应当予以全部更换。活性炭箱体因空间、承重而造成实际体积小于规范参数设计要求的,应当等比例加大换炭频次,累计换炭量应不少于规范参数炭箱每个更换周期换炭量。


(2)企业应定期检测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出口V0Cs浓度,当出口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70%时,应及时更换新活性炭。


(3)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常见的活性炭更换问题



(1)活性炭未填装满或存在;

(2)未能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漏风;活性炭失去吸附能力:





活性炭使用更换步骤



(1)采购,运输,存放活性炭;

(2)设备状态确认,取出废活性炭,放置于危废仓库;

(3)新活性炭放置于设备中;

(4)现场拍照留痕;

(5)设备状态确认;

(6)及时清理现场;

(7)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填报换炭信息;纸质台账更新



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未按规范填充会受到什么处罚?

1.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



处罚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



处罚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活性炭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处罚条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



处罚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有利于化解区域废弃物处理处置的难题,是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推动利用水泥窑、燃煤锅炉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我国陆续出台了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政策规范,各行业协同处置利用固体废物产业迅速发展。目前,水泥、混凝土、陶粒、钢铁等行业利用各自的设备、工艺、材料等不同特点协同处置利用各种固体废物得到了广泛的研究与应用。此外,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阶段性富余能力,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已然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态势。

      为促进水泥、电力、钢铁、石化等传统行业深入了解我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最新政策要求,交流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技术、设备,促进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规范化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11月29日-12月1日石家庄共同举办“全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交流大会”

      大会将邀请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管理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设施运营管理、设备制造应用,以及投融资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路径及商业模式。

     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欢迎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4年11月29日-12月1日(29日报到)
地点:河北 石家庄


大会初步安排


(一)大会报告

政策动态

  •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管理现状与趋势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解读

  •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编制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与污染控制标准

  • 《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减污降碳”核算方法与实施路径

技术亮点

  • 工业窑炉协同处理技术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 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 钢铁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研究进展

  • 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 有色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 循环流化床锅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的污染控制技术

  • 焦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

  • 陶粒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

市场突破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工程应用情况及商业模式探讨
  • 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转炉协同处置油漆桶案例实践

  • 污染土壤协同处置污染控制

  • 工业炉窑替代燃料应用案例

  • 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污染控制要求

  •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预处理破碎技术与设备

  •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及安全要求

  •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关键设备选型

  • 污泥协同处置技术与设备选型

(二)现场交流

    本次大会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为精准对接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大会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参加单位



1.从事固体废物监管、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水泥、钢铁、火电等工业窑炉,炼油、煤气化、烧碱等石化化工行业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替代燃料相关企业、污泥产生及处理企业代表;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媒体和投融资机构。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支持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中国散装水泥协会地聚物水泥与绿色建材工委会

北京首钢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散装水泥协会粉煤灰专委会

诺客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学院粉煤灰研究所

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

(持续更新中)
承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清源工和(北京)生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A类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备注:方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免收参会费(限1名),交通住宿费自理。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联系人:靳璇  

电话:15340185730 (微信同步)  

办公电话:15701689151


环保人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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