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交流大会
时间:11月29-12月1号 河北石家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解读、固废协同处置新政策动态及解读、固废替代原燃料,粉煤灰、地聚物水泥、钢铁、飞灰、危险废物、污泥、市政垃圾及污染土等的废弃物协同处置相关技术、装备、技改升级、智能化、服务等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4年10月16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第七条
开展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位于省界缓冲区的;
(三)位于国际河湖或者国境边界河湖的;
(四)存在省际争议的。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一)申请。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五条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态环境现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七)论证结论。
(八)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第十八条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三)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
(四)信息公开要求。
(五)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明确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中还应当记载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并区分各自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发生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鼓励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标杆工程创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等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未按照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为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奠定了管理基础。《管理办法》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衔接已有工作基础,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明确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分级分类,差别管理。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污水特性、对水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差异较大,对其设置实行差别管理,依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分别实施审批或者登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范程序,依法监管。从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作出统一规定,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监督监测、依法处罚等要求。三是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统筹考虑新增和存量入河排污口管理需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推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问: 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有哪些拓展和创新?
答:《管理办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在四个方面进行拓展和创新:一是拓展范围,在原先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压实责任,《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应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并明晰责任。三是新老衔接,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台账,一并实施日常监管。四是简政放权,《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建设信息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进一步便民惠企,释放改革红利。
问:请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所有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其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规定?
答:《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问: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发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库,推动实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审批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一网通办。二是推动以测促管。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三是严格监督执法。《管理办法》提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对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四是强化公众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规范入河排污口二维码标识,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做到“一口一码”,实现“可联网、可查询、可追溯”,推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由“一个口”到“一张网”,提升数智化管理水平。
问:《管理办法》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管理办法》发布后,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普法宣传,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帮扶并重,及时响应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地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出台入河排污口设置、监测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审批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各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有利于化解区域废弃物处理处置的难题,是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推动利用水泥窑、燃煤锅炉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我国陆续出台了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政策规范,各行业协同处置利用固体废物产业迅速发展。目前,水泥、混凝土、陶粒、钢铁等行业利用各自的设备、工艺、材料等不同特点协同处置利用各种固体废物得到了广泛的研究与应用。此外,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阶段性富余能力,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已然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态势。
为促进水泥、电力、钢铁、石化等传统行业深入了解我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最新政策要求,交流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技术、设备,促进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规范化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11月29日-12月1日在石家庄共同举办“全国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交流大会”。
大会将邀请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管理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设施运营管理、设备制造应用,以及投融资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路径及商业模式。
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欢迎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一
时间与地点
二
大会初步安排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管理现状与趋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解读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编制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与污染控制标准 《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减污降碳”核算方法与实施路径
工业窑炉协同处理技术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钢铁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研究进展 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有色冶炼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循环流化床锅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与污染控制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的污染控制技术 焦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 陶粒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
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转炉协同处置油漆桶案例实践 污染土壤协同处置污染控制 工业炉窑替代燃料应用案例 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污染控制要求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预处理破碎技术与设备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及安全要求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关键设备选型 污泥协同处置技术与设备选型
(二)现场交流
本次大会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固体废物协同处置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为精准对接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大会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
参加单位
四
组织单位
中国散装水泥协会地聚物水泥与绿色建材工委会
北京首钢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散装水泥协会粉煤灰专委会
诺客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学院粉煤灰研究所
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
五
收费标准
六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联系人:靳璇
电话:15340185730 (微信同步)
办公电话:15701689151
往届会议精彩回顾
第一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二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三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四届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第五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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