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文摘   2024-11-19 08:03   湖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2020 年 10 月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颁布,自此确立了生物安全规范体系的法律地位。

北京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通过CMA认证的独立第三方兽医检测检验实验室连锁机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重要条款、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至关重要。为此,北京中科实验室建设与运营管理部完成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汇编并进行了要点提炼。供行业内各位同仁参考。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 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

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 第二次修订)

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 国务院令第450号)

6.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二次修订)

7.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 52 号公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365 号)

9.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2005年公布实施)

10.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发布)

11.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 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

1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

1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2018年10月25日)

1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6 号 2016 年第 3 号修订)

15.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公告第 503 号)

16.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 53 号公布)

17.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

18.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 1948-2010)

19.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全文参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进境。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上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全文参考。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条例》对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总体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
(三)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三款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全文参考。
GB19489是我国首个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国家标准,也是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强制执行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的国家标准。

GB19489规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的建设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生物安全分级、实验室布局、实验室设施设备的配置、个体防护和实验室安全行为、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GB50346-2011是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技术标准。

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
实验室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
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部分,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给排水、气体供应、配电、自动控制和消防设施设置原则;
最后对施工、检测和验收方法作了必要的规定。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2005年公布并施行,《办法》规定由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中明确了农业部关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事项,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事项审批(已取消)、实验活动审批(包括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运输审批,共计三大项4个子项。

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2005年颁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对动物病原微生物进行了分类。

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10种
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8种
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105种
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8]27号

文件对审批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10种第一类病原体、8种第二类病原体、105种第三类病原体不同实验活动所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以及病原微生物菌(毒)株的运输包装要求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实际管理的可操作性。

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2005年公布并执行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内包装、外包装应该符合要求以及民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要求。

5.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5年公布实施,对兽医参考实验室的职责、运行管理进行了规定。

6.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种或者样本。
保藏机构是指农业部指定的菌()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
目前已指定的保藏机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7.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2003年发布,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8.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                                       

2010年颁布施行的农业行业标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本要求、应急处置预案编制原则,以及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报告和持续改进的基本要求。

如:兽医实验室使用的标志分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标志设置应遵守“安全、醒目、便利、协调”的原则。





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动物疫控系统的最新资讯,活动及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