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爆雷,46亿元资金“失踪”
清算前夕还在号召员工认购
据第一财经,今年6月,发现本该到期兑付的利息和本金没有如期给付,新湖集团员工意识到自己认购的理财产品“爆雷”了。随后,陆续有员工前往新湖集团总部寻求解决方案。
7月10日,新湖集团给集团工会委员会发函:“1、今年六月初,因为突发性事件的影响,公司遇到了较大的流动性困难,未能及时向贵会划拨资金,导致不能及时归还2024年6月和11月华鑫信托产品的投资款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困难和担忧,公司对此深表歉意。2、公司对上述两期信托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债权予以确认。3、公司将全力以赴在稳定公司现有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市值提升、保矿维权等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妥善地解决。”
据《债权确认通知函》,截至7月15日,华鑫信托·新湖集团单一资金信托尚有31.318亿元及预期收益未兑付;华鑫信托·信源5号集合资金信托尚有15.493亿元本金及预期收益未兑付;二者合计超过46亿元。
不少员工急了,数十亿的资金都去哪儿了?有消息称,新湖集团在新疆与人合作开矿,结果陷入股权争端,因此资金吃紧。
有员工介绍,上述两种产品从年化收益率看区别不大,前者认购门槛100万元,需通过集团工会签合同;后者认购门槛300万元,社会人员也可参加。“产品在我们内部被宣传为‘员工福利’,已经延续十来年。有些年轻员工拿不出百万资金,会选择把钱放在老员工名下,有员工把亲友的钱放在里面。”该员工介绍。
新湖集团在对工会函件中也对投资者债权予以确认。维权员工从工会处得知,两个信托产品涉及的投资人有一千多人。据新湖员工投资人代表介绍,在信托清算前夕,新湖集团内部还在号召员工认购,“产品期限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预期收益率分别为9%/年和10%/年”,“新增认购打款截止日:2024年6月6日”。
黄伟回应:目前尚无纾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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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7月5日,维权投资人拨打黄伟电话。投资人称黄伟平时好慈善,可否出面给员工们一个答复。黄伟说与省政府和金融机构正在商谈,急也没有用。8月15日,第一财经记者联系到了新湖集团董事长黄伟,他向记者证实,确实是因为新疆宜化矿业纠纷导致资金吃紧。“我投在里面现金60多个亿、资产200个亿在6月初都被‘抢走了’。”黄伟对记者表示,对于信托逾期,目前尚无纾解方案,需等待该纠纷解决。
另据银柿财经报道,8月9日,黄伟就兑付事宜回应称,“矿拿回来大家的钱才有着落,拿不回来可能我都要破产”,但针对员工提出的要求公开公司及黄伟资产状况的诉求,新湖集团并未回应。
新湖集团200亿元股份“打水漂”?
据上海证券报,2024年6月,湖北省汉江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了天门法院对华易隆鑫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追缴华易隆鑫公司持有新疆宜矿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孳息,返还给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易隆鑫公司系新湖集团旗下公司。2010年,新湖集团收购了胡某等7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华易隆鑫公司100%的股权,从而取得新疆宜矿公司50%股权,后因增资扩股等事项,华易隆鑫持股比例稀释至41%左右。“上述判决对于斥资合法收购新疆宜矿公司股权并持续投入巨资苦心经营14年的善意第三方新湖集团来说,是‘飞来横祸’。”新湖集团管理层表示,公司已向湖北法院提出申诉。
新湖集团称,当年收购新疆宜矿公司时,该公司仅有探矿权,处于亏损状态。14年来,新湖集团主导了公司运营,董事长、财务总监等核心高管均由新湖方面派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新疆宜矿公司发展为特大型露天煤矿,年开采指标达4000万吨,排名全国前十。
天眼查显示,8月26日,新疆宜矿公司发生多项变更,华易隆鑫所持股权已被过户至宜昌市国资委,董事长、财务总监等原“新湖系”派驻高管被撤换。“毫无征兆,我就被撤换了。”新疆宜矿公司前董事长钟声表示,通过股东和管理层努力,新疆宜矿2017年才扭亏,近年受益于行业高景气度,业绩连年攀升,近几年净利润稳定在20多亿元,“按市场化估值测算,新湖方面所持股权价值约200亿元”。
材料显示,2018年2月,湖北黄石市监察委根据上级指定对华易隆鑫前股东胡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当时未对华易隆鑫单位犯罪立案调查,后胡某因涉嫌行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新湖方面称,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未对华易隆鑫进行立案调查,但到了2019年3月,天门市检察院将华易隆鑫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向天门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天门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决华易隆鑫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华易隆鑫不服原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8月,天门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涉华易隆鑫的判项与原一审判决相同。2024年6月11日,华易隆鑫签收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同日,天门法院对刑事判决执行立案。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若寒评论认为:“胡某行贿完全是个人行贿。案涉股权不是违法所得,在公司法原理上也不可能是违法所得。即使为违法所得,今天的股权已非2006年9月新疆宜矿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原物。同时,该股权的所有违法利益,也由于原全体股东于2010年6月股权转让款的取得而全部得以实现,即违法形态已由股权转化为货币。人民法院即使追缴,也应追缴前股东等人违法所得的款项。”
杨若寒认为,新湖集团在购买案涉股权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了案涉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规定。
目前,该项纠纷尚未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