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测/监测,越来越难干了!

创业   2024-12-10 17:3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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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和湖南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处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期限最长可达十年。


相关法规如下:

1、《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未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环境监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弄虚作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限制从业属于对个人的一种行政处罚,一旦受到此类处罚,被处罚人在全国范围内都将受到限制。如果被限制五年以上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基本上就要考虑改行了。


素材来源:独立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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