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
此次修订是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内容有以下两方面:
(1)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2)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新旧对比如下:
历史各版本对比现行版本修订要点
一、总则方面
二、注册方面
三、生产方面
四、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五、不良事件和召回
六、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2025年版本强调了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原文如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文末最后,我们再来梳理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历次修订记录:
(1)2000年1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2)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3)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了十项内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正式出台;
(4)2018年6月25日,司法部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5)2019年5月1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提上日程,由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起草;
(6)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7)2021年2月9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39号正式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8)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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