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必知的!7项优待福利政策‌你知道吗?

文摘   2024-12-06 00:00   山西  

 退役军人优待政策最新

 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了优待证的制发、使用和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

 1、教育优待: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享受优先录取和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例如,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时享受优待。

 2、医疗优待: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为退役军人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等在申请国家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3、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在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4、就业创业扶持:政府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并提供相关的就业指导和培训服务。此外,政府还设立了退役军人就业济困补助金,帮助退役军人解决就业难题。

 5、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根据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确定。

 6、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接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

 7、创业扶持: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创业扶持资金、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多项优惠政策,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对退役军人创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退役军人优待证有什么用?

 以下是退伍军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的待遇:

 1、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风景名胜区,以及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享受优先服务。

 2、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服务,并且医院还会提供退役军人专用服务通道;

 3、退役军人携带“优待证”,在公办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等等,减免门票费,各地的规定的政策不一样.在一些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由于投资方属于个人,如果退役老兵想进去参观,费用不能免费,实行对老兵优先购票有优惠;

 4、退役军人凭借“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市政投资的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非常的接地气;

 5、退役军人在处理民政事务时,可以凭借“优待证”享受优先服务的权利,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

 6、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专门调剂不低于20%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参战、复退就业困难人员,解决一部分下岗失业老兵的工作保障问题;

 7、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就学方面,去公立学校就读可以享有优先权,让退役军人子女的学习不再是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退役军人优待证在哪办?

 退伍军人优待证应当在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也是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

 受理对象

 1、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2、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注意事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申领范围: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相关退役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符合退役军人身份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

 5.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以军官身份退出现役的人员,需持用人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查阅摘录单或提供有详细入伍和退役时间的相关档案证明材料;

 8.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9.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文章来源:兵哥之家)

海魂4484
那些年,那些事,回忆曾经的军旅人生。走进蓝色海魂,倾听军旅人生;这里有感人至深的强军故事,也有那海军独有的诗和远方。曾经的军旅生涯,曾经的军营故事。军人风采军人情,传递军旅正能量。用心传递,精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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