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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这一群体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而日益壮大,应基于用工关系从属性明确超龄劳动者法律身份,给予其享受劳动法保护的法律资格;同时推动劳动保障制度适老化改造,构建阶梯型、差异化权益保障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益保障规范。”
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买世蕊
“务工可以超龄,权益保障不能留白。”自200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我已连任四届,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基层调研,倾听民众心声,关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致力于将群众的急难愁盼带到全国两会。2024年,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为超龄务工人员“讨薪”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引发了我的深思。该案中的11位当事人最小年龄为65岁,他们的讨薪之路一波三折,这不仅让我感受到检察机关检察为民的担当,也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超龄劳动者是根据我国退休规定而产生的概念,指超过国家退休年龄即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这一群体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而日益壮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供给不足,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问题。
首先是法律身份模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超龄再就业人员已经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而法律也未对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进行系统、明确的立法,导致其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时,裁审标准难以统一。
其次是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现行规定下超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在职业伤害损害赔偿、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等基本劳动权益方面也缺乏保障。用人单位在用工、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不规范操作,进一步增加了劳动保障纠纷发生的概率和处理难度。
再次是维权困难重重。超龄劳动者一方面维权成本高昂,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如工伤认定周期长、工伤认定较难等,法律成本也普遍偏高。另一方面,他们维权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与劳动技能有限,常因“不懂法、难找人”“打官司难赢”等想法而放弃维权。
随着国民寿命的持续提高,出于实现自我价值或者提高生活水平等需要,“银发打工人”数量将持续增加。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如何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任重而道远。对此,我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补齐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短板。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提出要求,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引了方向,但还需加强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一方面,应基于用工关系从属性明确超龄劳动者法律身份,突破退休年龄限制,给予其享受劳动法保护的法律资格。另一方面,推动劳动保障制度“适老化”改造,构建阶梯型、差异化权益保障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益保障规范。
二是健全执法司法衔接保护机制,守好“最后一道防线”。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效能,建立涉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行政和司法信息互通、线索互移机制,加强劳动监察与司法保护衔接,建立“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超龄劳动者超时工作、低酬、休息休假无保证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厉惩处恶意欠薪、克扣工资、逃脱保险责任等行为,对无法依行政法规处理的纠纷,引导当事人走法律途径并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则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从维护公平正义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高度,统一裁判尺度,对违规用工行为依法移送行政部门追究责任。
三是规范务工制度管理,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实践中,许多超龄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缴纳保险,权益难以保障。职能部门要加强用工监管,督促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合同,对违规行为予以惩处;用人单位应消除隐性歧视,招聘留用超龄劳动者,优化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培训机会;同时,推动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等适合超龄劳动者的险种,提升其工资待遇水平。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提升超龄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针对性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讲座,增强超龄劳动者维权意识与能力,同时加强对用工企业的法治宣传。另一方面拓展法律援助的宽度和深度,确保超龄劳动者在投诉或诉讼时均可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为超龄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助力其在民事诉讼中实现权利平等。
五是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完善社会服务机构。整合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等外部力量,培育社会服务机构,组建社区内生型志愿者组织,为有就业意向的超龄劳动者提供知识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鼓励高校和机构成立法律志愿者团队,科普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政策知识。同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通过社区统筹调配资源,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法律援助等活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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