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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中规定: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中规定: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常驻地或户口所在地,在工作变动期间,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在与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同时,积极主动就近参与社区、园区党群服务中心各类党组织活动,过好多重组织生活。待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时,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
高等院校之间组织关系的转移:隶属于同省(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管理的,一般通过省(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可以直接进行网上接转,通常操作步骤是:院系内填写转接确认表—院系初审—高校党委复审—网上提交转接申请;部分省隶属于地方管理的高校,需要通过所属市委组织部进行组织关系二次转接,但都会填写转接确认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中规定: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高校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高校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中明确: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以及不按规定回执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组织关系转接中,需要本人确认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目的地党组织,再查看党组织关系转入基本条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若本人符合党组织关系转接条件,而目标单位、高校、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毕业生本人可向其上一级党组织进行反馈,组织部门会依规处理。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差异,请以介绍信上写明的期限为准,务必要在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高校党组织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
毕业生党员对组织关系接转,一定要重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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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查核档案,缺失不同材料分别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人事工作者/共产党员、党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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