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4条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条文内容包括2个部分:一是签约合同价;二是合同价格形式。
对于签约合同价部分,从条文内容可以看出,签约合同价及其组成均为含税价格,考虑到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可能涉及多个应税行为,因此对能够直接明确税率的项目,条文内容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填写明确的税率,并依据确定的税率计算税金的数额。在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因此本条提及的“含税”和“税率”,均是指建筑工程领域的增值税,且条文中税率的设置和划分基本上是按照货物、服务、工程等三种基本类型划分,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缔结合同时确定税率和计算税金提供了可能。
《工程总承包合同》区分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其中“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而“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改变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的“合同价格”和“合同总价”的规定形式,因《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约定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因此实践中经常对“合同价格”和“合同总价”的理解与适用产生混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采用“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分,在概念体系更为规范、简便,也更符合一般的语言使用习惯。
“合同协议书”在界定“签约合同价”的基础上,以价格清单为依据,细化了价格的组成,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明确签约合同价的数额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其他费用,实现了合同价格的精细化构造,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合同价格组成的个性化约定提供可能。
对于合同价格形式。与《工程总承包合同(试行)》的约定形式不同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明确了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原则上“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另行约定的方式对前述条文内容进行修正。工程变更通常是调整合同价格的重要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直接约定工程变更的情形和范围,而是通过发包人行使变更权、接受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出变更指示等程序要件,界定是否构成变更,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合同价格调整与变更程序的衔接。此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协议书”中对合同价格形式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约定,为当事人细化合同价格形式的内容提供可能。
一、合理约定“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内容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条文中的“签约合同价”的条文内容时,应注意以中标通知书(如有)、价格清单等文件确定签约合同价的数额,并依据价格清单等文件确定签约合同价的各组成部分的数额。对于涉及税率确定的内容,应注意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随意修改应税项目所适用的法定税率,而是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适用的税率。通常税金=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注意复核“合同协议书”中填写的税率及税金的数额,若发现价格清单中所列的合同价款组成适用税率不准确的,应注意按照正确适用的税率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签约合同价”的条文内容,在缔结合同时,应注意签约合同价的数额与价格清单中约定的具体构成的计算结果一致,若签约合同价的数额与价格清单中约定的具体构成的计算结果不一致,应注意分情形予以处理,属于算术错误的,可以考虑按照单价计算结果修正总价。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意对合同订立前提出的价格清单记载数额作出减让,且合同记载的签约合同价低于价格清单具体构成的计算结果的,应以合同记载的签约合同价为准。[2]当然,若招标文件中对价格清单与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记载签约合同价数额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处理,发包人也可以考虑在合同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避免因签约合同价数额与价格清单具体构成的计算结果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对于“合同价格形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因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并未强制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价格形式,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发包人基于工程建设组织形式及项目客观需求,选择其他类型的合同价格形式,包括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或定额下浮等。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格形式作出例外约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4条中明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进行约定,因此若发包人决定对合同价格形式进行细化或修正,可以在“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中进行约定。
二、关注约定“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内容的风险
“签约合同价”条文内容中,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等项目约定了税率和税金的内容,签约合同价、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等项目仅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但未明确所适用的税率和税金数额。自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政策以来,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作了多次变更,因此不排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并未直接约定税率发生变更、调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为避免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而产生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的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中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应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是固定税率的,可以约定:合同适用固定税率,发包人依据本合同需要支付的所有费用均适用该固定税率计算;该税率不受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影响,不适用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的影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影响导致的税金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或享有。如果是非固定税率的,可以约定:承包人在依据本合同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申请支付时,应当按照申请支付时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计算当期应当支付的税金,列入当期支付申请,由发包人依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进行审核并支付。
对于“签约合同价”中约定税率和税金的条文,发包人应注意复核价格清单的具体构成所适用的税率和对应计算的税金,若发现承包人在价格清单中所适用的税率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税率,原则上应按照法定税率重新调整计算调整合同价款。因增值税实行的是价税分离计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能对是以不含税价按照正确税率重新计算,还是以含税总价按照正确税率重新税金产生争议。考虑到价格清单是承包人提报文件,为避免承包人故意适用错误税率而获益的情形发生,可以考虑在“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中对此种情形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进行约定:(1)若承包人在价格清单中适用的税率低于法定税率的,则以价格清单中该项构成的含税价为基数适用正确税率重新计算税金,签约合同价不作调整;(2)若承包人在价格清单中适用的税率高于法定税率的,则以价格清单中该项构成的不含税价为基数适用正确税率重新计算税金,签约合同价作相应调整。
对于“合同价格形式”的条文内容,除《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内容外,“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第14.1条的约定内容也涉及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考虑到“通用合同条件”第1.5条约定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是“合同协议书”在“专用合同条件”和“通用合同条件”之前。若“合同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与“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第14.1条的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可能对合同价格形式的解释确定产生争议。因此发包人决定不适用“总价合同”,或者对“总价合同”作修正或细化的,应注意“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内容与“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第14.1条的约定内容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直接影响发包人应予支付价款的数额、计算方式,因此当事人应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的价款数额和价格形式作明确约定,避免因合同价款数额和价格形式产生争议。
[1] 此计算方式未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情形。
[2] 曹文衔:《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评述(一)—示范文本总体及<合同协议书>》,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0年12月17日。
作者:
专职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元培学院,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专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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