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民生   2024-11-02 19:01   北京  
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主要应采取的措施是:针对当事人,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针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及时加以移送。
(一)关于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涉及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移送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人民法院在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依法负有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的义务。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我们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只要发现涉及民刑交叉的情形,无论是否系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均应向侦查机关移送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即使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在仍然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实践中,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发现后主动移送;二是公安机关发现后要求人民法院移送。
对于人民法院发现后主动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所涉及,但对具体操作规程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是否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同时移交公安机关,等等。程序规则的缺失,导致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如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长期不予答复,也不予立案侦查,导致一些被害人告状无门。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给对依法该类犯罪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2.应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材料。3.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4.移送函中一般宜载明建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接受移送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后将有关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期间。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变更冻结、扣押手续。
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一些规定,但也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则,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一些法院对公安机关的来函长期不予答复,导致公安机关立案拖延,延误侦查时机等。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来函和案件材料后,应签收回执,注明收到日期。2.人民法院应当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决定全案移送的,应及时裁定驳回起诉。3.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移送,但来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在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4.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将已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变更为刑事冻结、扣押手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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