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大家应该已经看到了,原话是: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写的比较长,我摘录重点跟大家聊聊。
1、违法事实
涉事罐车冀E5476W,确实违法了。
先装的煤制油,后来开了张假发票(500元),接着装35.91吨的食用植物油。
这也就回答了两个核心问题——是不是没洗罐?是的。是不是装了食用油?是的。
也就是说,这车35.91吨的食用植物油,混杂着之前的煤制油,如果顺利销售,就会给人吃了下去,35.91吨啊!
另一辆车涉事罐车冀E6365Z,也违法了。
也是先装的煤制油,然后没有洗罐,直接装了31.86吨的食用植物油。
二、流向追查
第一辆车的35.91吨,用于饲料加工11吨,其余24.91吨未售出。
第二辆车的31.86吨,已封存2.48吨;剩余29.38吨被分装销售。
这29.38吨油的去向,在通报里说的很明确:
也就是说,鄂尔多斯的人,吃下了这21.6吨混杂着煤制油的植物油。
到这里,事件似乎很清晰了,官方也下场定性,给各个业务链条的公司一顿罚,司机先抓起来,
——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168万元;
——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151万元;
——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192万元;
——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30万元;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26万元;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286万元;
——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251万元。
其他公职人员也追究渎职责任,算是该罚的都罚了。
结尾的一段话值得多读两遍:
“下一步国务院食安办按照全面清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欢迎来自媒体记者、人民群众等各种方式的社会监督。”
除了这两辆车,有没有其他车也有类似情况?没有说,所以看似惩罚了两辆车和业务链条上的有关机构、单位,但实则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还没有人回答:
这是个例,正好被记者抓到,还是普遍现象,全国有大面积的煤油植物油混装现象,突破道德良知?
此刻屏幕前的你,准备吃下去的、用油炒的饭菜,是否有煤制油呢?
我不去评价,但想起中国古代影视剧里面常用的一句话:
咱们就,点到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