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故意毁灭或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从物理上或心理上使得财物效用遭受减损,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非法损毁破坏他人财物,首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留下案底。
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掠夺和侵犯。广大群众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理智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不能依仗人多势众或法不责众的心态,以违法暴力手段强行解决,否则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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