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香西路205-5号房产转让
项目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香西路205-5号房产转让
转让底价
¥179.55 万元
保证金
¥54 万元
交易条件
1、本次转让房产均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房产、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所拖欠煤气、水、电等费用在房产交接前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接后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房产证载权利人为自然人,项目成交后,由转让方及房产证载权利人负责与受让方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7、房产处于出租状态,租期至2027 年7月19日。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转让方已收租金按照房屋交接日与受让方进行结算。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25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方式:陈岩 13840181211
项目照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两套房产分别转让(第一次降价)
项目名称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两套房产分别转让(第一次降价)
转让底价
1、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5-32号房产转让(第一次降价):¥26.235 万元
2、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6-32号房产转让(第一次降价):¥26.613 万元
保证金
1、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5-32号房产转让(第一次降价):¥8 万元
2、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6-32号房产转让(第一次降价):¥8 万元
交易条件
1、本次转让房产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房产、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所拖欠煤气、水、电等费用在房产交接前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接后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重大事项披露
无。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25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毕女士
联系电话:15001115577
项目照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5号家属楼112室、322室分别转让
项目名称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5号家属楼112室、322室分别转让
转让底价
1、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5号家属楼112室:¥7.1750 万元
2、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5号家属楼322室:¥7.8925 万元
保证金
1、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5号家属楼112室:¥2 万元
2、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5号家属楼322室:¥2 万元
交易条件
1、本次转让房屋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房屋、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所拖欠煤气、水、电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重大事项披露
本标的不动产转让意向方需对标的房产现状及各种瑕疵问题(被强占、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采暖费等欠费,门窗及室内设施老旧程度)充分了解,双方经现场踏勘并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后方可报名。本标的不动产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欠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25日16时
勘查信息
联系人:林女士
电话:024-23198382
报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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