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以案说法 | 来看4起电梯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25 17:33   内蒙古  
2024年,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电梯安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落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现将查办的电梯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金溪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电梯案

2024年3月,金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溪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7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并运行使用,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抚州市东乡区某物业出现有明显事故隐患

的电梯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

患继续使用案

2024年3月25日,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东乡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在用的18台乘客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失效。经查该小区于2023年8月1日起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开始失效,电梯维保单位在历次维保记录中均向物业公司提出事故隐患并记录,抚州市东乡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失效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上述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抚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

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4年2月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管理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4年4月8日,广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内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发现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两台货梯未按规定进行维保。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广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8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共计20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 | 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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