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舞台剧纠纷案“反转”,圆谷败诉 | 雷报

创业   2024-07-26 22:17   上海  

作者:段轻
编辑:努尔哈哈赤

近期,雷报一直关注的“奥特曼”IP的版权之争又有了新转折,扭转了公众的传统认知。

7月1日,“经典奥特曼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奇奥天尊与圆谷关于授权舞台剧制作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京73民终1248号】作出终审的生效判决,宣布:奇奥天尊授权第三方制作舞台剧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奇奥天尊公司关于此案最终判决结果的公开声明

以下为奇奥天尊公司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知院”)终审判决摘要:

“奇奥天尊”官方公众号公布判决书摘要

除舞台剧授权外,北知院延续最高院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的同时,系统地对奇奥天尊“经典奥特曼”IP的相关权利作出详细解读

这并非奇奥天尊公司第一次被“正名”。实际上,早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确认了圆谷与辛波特签署的《1976 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案号:(2011)民申字第259号】。但合同真实有效不代表奇奥天尊可以任意使用奥特曼,圆谷认为,1976年合同的内容是有限制的,奇奥天尊公司对奥特曼的使用是超出了合同范围的,构成侵权。这也是圆谷及其代理商新创华频繁就“奥特曼”版权问题提起侵权诉讼的理由。

一直以来,雷报对奥特曼IP对版权的归属和争议持续跟进,对奥特曼IP市场内相关公司的行业动态持续追踪:“奥特曼版权”之争“新判例”:新创华真的“收回版权”了?|雷报一年花2亿买版权,靠奥特曼上市的卡游,也存在隐忧|雷报布鲁可授权IP玩具一年收入7.05亿,又一家靠“奥特曼”冲击上市的公司|雷报 等。

自最高院判决生效后,后续有关“经典奥特曼”版权争议的诉讼中,多地法院均延续最高院判决,进一步确认《1976 年合同》的真实有效,并认可奇奥天尊基于合法完整的版权链条取得相关权利。

案例1:“千淘猫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截取自“千淘猫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2022)粤民终378号)】判定

案例2:“浙江卡游侵权案”

截取自“浙江卡游侵权案”【(2022)粤04民终3235号】判定

案例3:“关于舞台剧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次北知院判决书中,不仅就舞台剧纠纷进行了判决,还对《1976年合同》的条款做了详细分析。纵观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以及圆谷、新创华与奇奥天尊等公司公布的判决书,雷报关注到这次的舞台剧判决是奥特曼版权纠纷产生以来,首次详细分析《1976年合同》条款的判决。北知院认为,根据《1976年合同》,圆谷已经将奥特曼的著作财产权概括性地、一揽子地授权出去,经过圆谷-辛波特-UM-奇奥天尊的授权链条,奇奥天尊享有包括六部涉案剧集及涉案奥特曼形象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

截取自“授权舞台剧制作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京73民终】判定

同时,北知院对“复制权”进行了更详尽的解读,认定3.7条中“复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而是动作意义上的再现行为。因此,奇奥天尊授权宝艺公司使用主要角色、人物关系、奥特曼变身场景等元素进行制作舞台剧的行为是合法的,对圆谷不构成侵权。

总的来说,北知院对最高院的判决进行了更详实的解读,认定奇奥天尊有权就经典奥特曼影片中的所有美术元素和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进行授权,避免了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国内“奥特曼”IP市场乱象,频繁冲突为哪般?

结合以上判决,以及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如今的奥特曼系列作品可以分成两大阵营:一类是泰国商人辛波特通过《1976年合同》取得独占使用权的九部剧集,习惯性被称为“昭和系奥特曼”或“经典奥特曼”;另一类是圆谷公司在“昭和系奥特曼”或“经典奥特曼”系列之后,以前作中所出现的角色形象、模型素材、故事主线及世界观新开发的其他奥特曼系列剧集,被称为“平成系奥特曼”及“新生代奥特曼”。在中国境内,市场普遍较为认可由奇奥公司代理“昭和系奥特曼”或“经典奥特曼”,新创华代理“平成系奥特曼”及“新生代奥特曼”的格局。

然而,尽管奇奥天尊公司赢得一系列生效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为国内“昭和奥特曼”或“经典奥特曼”相关IP的独占运营方,但因其授权的部分商品制作质量品控不佳,加上市场盗版猖獗,使得正版授权商品与大量盗版并存,一直遭受市场的非议,并被大众和粉丝误解为 “盗版”。

时至今日,互联网社交平台上,依旧随处可见网友对于奇奥天尊,以及奇奥天尊的合作方的讨论和争议

这种情况在中国IP授权市场中不是个例。特别是在引进海外IP方面,游戏改编、剧集改编、电影翻拍、授权联动等领域是“重灾区”,一些明明拿到中国法律认可的正版授权的企业,经常会遭受粉丝、用户的误解,或受到不正当竞争,处于不利的境地。

近年来,圆谷公司多次以通过公开渠道发表声明、发布法务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含沙射影地暗示奇奥天尊公司及其被授权方为盗版,或直接控告其侵权,使广大公众一直误认为奇奥天尊公司经营的授权产品均为盗版。圆谷公司以上的无端诋毁,本质上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大众主动排斥同为奥特曼正版授权的奇奥天尊公司。

弱势不是“原罪”,开放的中国授权市场需要公平、公正。无论是顶流公司,还是普通企业,合法的版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诋毁、骚扰、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挤压同业者生存空间的行为,不但不利于正版IP本身的健康生态发展,还打击了国内企业收购国外IP的信心和勇气,对整个授权市场秩序产生消极影响。

截至目前,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圆谷/新创华与奇奥天尊直接存在诉讼的诉讼案件有7个,而除诉讼外,圆谷/新创华就奇奥天尊无权授权“经典奥特曼”主题活动、游戏联动、授权产品等的问题至少发布11次相关声明,称其“未经圆谷授权”。

种种乱象,造成了许多“奥特曼”IP粉丝对奇奥天尊公司及其合作商的误解,并误导他们联合抵制“经典奥特曼”正版授权的相关产品及活动。圆谷公司把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当枪使”的做法,也有失体面。

正因如此,从最高院到北知院,针对奇奥天尊公司享有相关权利的一系列判决,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为正版授权商“正名”。

知识产权法这一冷峻而严肃的法规,通过编织正义的经纬,成为每位正版授权商手中最为坚实的护盾。


奥特曼系列判决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成熟与完善

奥特曼系列判决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成熟与完善,尤其本次北知产的判决,更应成为中国IP产业界的一个标杆案例,凸显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公正性和一致性,足以引起业内的轰动。

首先,法律公正地维护了中国企业引进海外IP的切实利益,也坚定了中国企业面对海外主体知识产权挑战的信念。

其次,北知院的判决在最高院判决的基础上,对《1976年合同》所限制的“使用范围”相关的争议做出了专业的、权威的解读,并将涉及的“复制权”等系列权利做了更明确和清晰的认定,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令本案更具标志性意义。

最后,正如前文列举的数个经典判例所表达的观点,奇奥天尊公司的相关权利,是受到最高院以及各地法院保护的,这种自上而下保持连贯的判决,更加认定了这一事实:即奇奥天尊公司基于合法完整的版权链条取得的相关权利是真实有效,且受法律保护的,是经典奥特曼IP的“正版”授权商。

奇奥天尊及其被授权商被“正名”,体现了中国法律和中国知识产权对正版版权的尊重。

上述案例,对于其他处于竞争弱势,承受市场偏见和不公正待遇的新兴IP公司来说,法院对于奇奥天尊公司的系列判决是一剂“强心针”,给了他们正面应对版权纠纷的底气。

毕竟,当今的中国授权市场热度水涨船高,一些实力雄厚的资本投入也使得引进人气IP日益成为常态。与此同时,部分中小型中国企业在引入国外IP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版权瑕疵”“一权多卖”等尴尬处境,而海外不同国家的版权制度错综复杂,让相关中方的弱势企业无论在维权还是风险分散上,都变得更为“步履维艰”。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规范和法院的公正判决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这个与海外有别的特殊产业环境中,“二次元经济”这一概念逐渐成为泛娱乐产业的重要环节,同时,“正版化”也在加速IP授权消费市场的开发。行业高速发展下,中国企业就更应该承担起“市场教育”的义务,尊重事实、尊重正版,而不是利用海外版权法的差异,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形成不健康的市场风气。

IP产权纠纷,不仅涉及商业利益,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层面。从这一角度看,“奥特曼”之争也只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中国授权市场要营造出更良性、更公平的竞争环境,离不开所有从业者的努力。

正版的“自证”之路纵然艰辛,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内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助力中国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打开一个崭新局面,真正做到令中国企业引入海外IP有法可依,也为中国IP授权产业的健康生态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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