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非上市公司必备董责险
文摘
金融财经
2024-07-23 22:06
广西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落地,企业在运营中面临诸多风险,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风险。新《公司法》第193 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费任投保责任保险。”非上市公司董责险——保障分析
📝谁能投保:
非上市企业(20<雇员人数<1000,非金融、地产、教育行业)📝谁是被保:
针对个人保障(法人代表、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可保什么:
履行管理职责失当
· 给公司造成损失、遭到公司追责诉讼
· 给股东造成损失、遭到股东追责诉讼
· 给他人造成损失、遭到他人追责诉讼
📝赔偿哪些:
费用+赔偿金
· 送律师费、调查费(因遭到诉讼或监管调查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 民事赔偿金(因遭到诉讼而被法院最终判决的需承担的费用)
相关理赔案例
📝国内监管政策变化
因双减政策带来的影响,某教育行业企业的被保险人经营陷入困境。除被要求退费以外,更面临着多宗劳动争议、债权人追债、公安部门调查及其他商业纠纷当中,潜在损失数千万元。📝劳动争议
某生产制造型企业因自身经营变更而进行部分减员计划。其雇员刘某、李某就此以不正当解雇,及离职前的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生争议,要求被保险公司支付应付工资及经济补偿。📝股权争议
某公司大股东及二股东就企业经营理念及后续发展计划存在分歧,在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被解聘后、大股东针对代表二股东利益的董事向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其就部分经营项目通过董事会决议,产生律师费近千万港币。📝公司问责
因传统产业的被保险人某省分公司的三名员工进行职务侵占,被保险人已报公安,并已采取司法途径冻结该三名员工的资产,但仅可挽回部分损失。事后,被保险人决定向该机构时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被被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追责诉讼,认定其未尽勤勉尽责,需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超千元的损失。
结语
《新公司法》的实施使得非上市公司在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而董责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能够为非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重视并配置董责险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明智之举。通过这种方式,非上市公司不仅能够保护自身免受潜在风险的影响,还能够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AFP持证理财规划师
IAIP认证保险金信托架构师(一级)
MDRT,IQA,IMA多年荣誉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团队长
明亚·理想嘉保险精英联盟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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