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
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法定管理的传染病有哪些?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8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黑热病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义务有哪些?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权利有哪些?
1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
为控制甲类传染病而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实施隔离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另外,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