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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1-07 11:23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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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综合广播


交通事故磕了牙,在私立诊所修复牙齿的费用,该不该赔? 

   丁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丁某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多处皮肤挫伤、牙体缺失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丁某主张的医疗费中的25869.28元系在私立口腔诊所中治疗,费用明显过高,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丁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进行牙齿修复,其选择专业正规的口腔诊所进行治疗并无不当,故保险公司、吴某应当予以实际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儿子给母亲打借条,儿媳未签字,是否有还款义务?

     林女士与张先生2024年诉讼离婚。不久,婆婆邓女士与张先生出具两张借条,要求林女士偿还债务。2018年邓女士曾向张先生转账20万用于购买汽车。2021年又花费60万元为夫妻购买房产。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与家庭花销,6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交首付。”

     母子二人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皆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条时林女士虽不在场但知晓借款事宜,林女士不予认可并拒绝偿还。故邓女士与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林女士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邓女士转账时也没有向林女士明确表示该款项系出借或赠与张先生一方的款项,故应推定该款项系邓女士赠与张先生、林女士的。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上述借款,驳回了邓女士对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的转账,没有借条,哪些算是借款?

     2019年,梁某(女)与王某(男)开始恋爱交往,2023年初分手。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梁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15.8万元,未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促,王某均未有归还借款的意思。2023年5月底,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及利息。

     王某辩称,因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二人之间常通过微信进行转账,15.8万元都是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和共同花销,并非借款,所以无需归还。

     审理中,梁某提供了转账明细、聊天记录。王某曾表示,“可不可以转我3200,一共7万。明年开始每个月还你12000”,梁某亦多次作出“借你这5000”等借款的意思表示。对此,在聊天中王某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王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梁某赠予或用于共同消费,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采信梁某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双方之间存在特定金额的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表达感情的赠与的特征,针对二人之间额度为520元的转账,合计4000余元,法院认定为赠与,其余转账均认定为借款。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应向梁某返还借款本金15.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主播丨姚亮

一审丨邵丽君

二审丨胡本州
三审丨胡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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