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名罹患红斑狼疮的女子因长期病痛前往瑞士接受安乐死。她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决定,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此事件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及患者权利的热议。
最近我在检索比利时这个国家相关资料时发现,比利时议会早在2014年2月13日就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身患绝症的儿童选择安乐死(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这一法案使该国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允许所有年龄段的绝症病人能安乐死的国家。这项法律延续了比利时2002年安乐死合法化的基础,但拓展至未成年人,适用于具有以下严格条件的病例:
意识清醒且具有辨别能力:必须确认患病的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意识到安乐死的含义和后果。这通常要求心理学家和医生进行深入评估,以确保孩子具备足够的理解能力。
极端、无法缓解的痛苦:未成年人必须处于不可逆的医疗情况中,并经历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缓解的极端痛苦。此情况通常指末期疾病且极度痛苦的情境。
父母同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同意孩子的安乐死请求,并参与讨论和决策过程。
安乐死是一种有意地结束生命以减轻人的痛楚或痛苦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症病,因病情属于不治之症或到了晚期,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的负担,病人或其家属不愿让病人再受病痛折磨,经过医生和病人(或其家属)双方同意后而采取了结生命的措施。
一、目前已立法容许主动安乐死的国家及地区:
欧洲: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医师需亲自注射) 南美洲:哥伦比亚(医师不得亲自注射,需由病人自行服药)
二、目前已立法容许被动安乐死的国家及地区:
欧洲:英国、爱尔兰、芬兰、挪威、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希腊、丹麦、瑞典
亚洲:韩国、中华民国(台湾)、印度
三、目前已立法容许协助自杀的国家及地区:
欧洲:德国、瑞士、西班牙
北美洲:美国部分州(华府、加州、俄勒冈州、科罗拉多州、佛蒙特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夏威夷州、新泽西州)、 加拿大
大洋洲: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
【信息来源】
走进比利时(Belgi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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