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业主群聊起 “纷争”,能要求赔偿吗?

文摘   2024-11-19 17:39   湖北  
社交群聊打破了原先“1V1”沟通的限制,实现了单一聊天到多人社交的跨越,但观点碰撞过程难免产生争执。你不退,我不让,群聊瞬间变“战场”。谩骂侮辱化身“利器”,最终“战火”蔓延至法庭之上。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在微信群互骂引发的纠纷案件。孰是孰非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李某及贾某均为某小区业主,2021年1月29日,李某在人数为240人左右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与贾某第一次发生冲突,因讨论小区地下车库灯光过暗是否应该申请物业加装照明的问题,李某与贾某的观点不同,后发展为两人及其配偶在该群互相谩骂。
2023年3月20日,在另一人数为450人左右的微信群中,两家再次因此前问题发生冲突,李某选择报警并上门欲于贾某夫妻当面沟通,但因为贾某及其配偶不在武汉居住,家中仅有贾某岳父,李某遂要求贾某岳父向其道歉并拍摄42秒视频发送至微信大群内。贾某夫妻认为,李某未经贾某岳父同意将视频发布于微信群,侵犯了贾某岳父的肖像权,两方争执不止。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发表道歉声明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贾某夫妻也提起反诉。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医院门诊治疗记录,症状诊断为焦虑、失眠、心悸。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及相邻关系的规定,李某、贾某所在的微信群属于网络平台中的公共场所。在网络公共平台中,使用者、参与者均有维护网络环境正常可持续运行的责任,网络发言不应当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他人的不当发言,不应当以侵权的方式维权。
本案中,双方在微信群中的不当发言,不仅损害双方和谐的相邻关系,也给在微信群中的其他业主起了不好的示范,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双方在网络公众媒体中相互言语攻击,既损害了文明的网络环境,又降低了自身的社会评价,与我国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因李某、贾某在处理微信言论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为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对双方要求发表道歉声明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最终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因互联网的传播迅速,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受到的伤害往往会被十倍百倍放大,公众在网络平台发言也应当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邻里关系需要建立在互相尊重基础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保持必要的冷静克制及必要限度的容忍。本案中,法院敦促双方当事人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利用好邻里交流平台,共同构建和谐、美丽、文明的邻里关系,共享共建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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