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北至原胶济铁路线,南至凤凰山路,西至驼山路,东至昭德路为禁止燃放区域。顺时针方向为原胶济铁路线-昭德北路-昭德南路-凤凰山东路-凤凰山西路-驼山南路-驼山中路。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