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浪潮延续至今,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发展方向。个人跨境收入和财富国际化配置伴随着全球化趋势已然成为常态。随之而来的,是各国对跨境税收征管手段的制定,其中,“统一报告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应运而生。
CRS这个话题谈不上新鲜,它是2014年7月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是一项用于指导参与该标准的司法管辖地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其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税务管辖区参与CRS,其中包括中国内地、香港以及澳门等“非先行”实施税务管辖区 (2018年实施信息交换)。“先行”实施的税务管辖区包括了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 (2017年实施信息交换)。
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金融资产的销售收益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2014年9月中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加入CRS交换国家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推动实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AEOI标准。2017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该细则也被称为“CRS中国版”,为2018年9月进行的首次对外信息交换进行规范和深入推进。同月,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就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正式生效。
中国版CRS的受影响人群可以分为两类:
根据最新版2023年同行评审报告,过去5年中国内地成功向其发送信息的国家/地区数量为:
虽然同行评审报告仅披露了中国向伙伴国/地区发送相关信息的情况,但根据CRS框架下的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中国税务机关也会相应从伙伴国/地区接收到中国税收居民在对方的相关金融账户信息。
数据来源:OECD《2023年更新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同行评审报告》原文请见:https://www.oecd-ilibrary.org/taxation/peer-review-of-the-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2023-update_5c9f58ae-en
CRS框架下的跨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为税务机关获取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涉税信息提供了有力的工具,这对拥有海外收入和全球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合规带来了新的挑战。
2019年起,我国正式实施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2020年年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3号公告”),对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收入的税务处理及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当新个税法和CRS并驾齐驱,个人在直接持有海外资产或取得境外收入时应更谨慎地评估中国税务合规风险。实务中,我们已观察到数起涉及跨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风险通过大数据被税务机关主动识别的案例。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自查和纠正:
充分了解并区分哪些资产或账户属于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核对相关账户和申报信息的一致性;
整理已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当地的申报要求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并取得相关申报和完税凭证作为留存依据;
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准确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状态(境内居住天数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如已发现历史年度未申报的境外所得,建议与税务专业人士讨论和制定相关更正申报策略和处理办法;
对于未来的全球性收入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了解中国内地境外所得申报的具体要求,计税方式,具体流程等信息,提高税务合规性。
近年来,高净值人士税收管理和合规性是中国税务机关的关注领域之一。考虑到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自身和家族成员税务身份、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的复杂性,我们建议应将个人的税务合规性作为重要关注点,及时厘清和掌握自己税务合规状态,并做出积极应对。众华税务在此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您正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与我们聊聊。
作者:吴思洁、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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