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的认定

百科   2024-11-11 11:3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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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超范围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违法行为在动物诊疗领域时有发生。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是认为与手术相关的所有诊疗费用都属于违法所得,观点二是认为只有手术“开刀”的费用才是违法所得,而术前、术后的诊疗费用属于合法收入。本文通过具体的动物诊疗案例,对此类违法所得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探讨,明确了动物诊疗违法所得是指手术全过程的诊疗费用。本文为执法机关在办理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类案件时如何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超范围;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认定;观点分析
中国图书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24)09-0059-03
DOI: 10.3969/j.issn.1005-944X.2024.09.012
近年来,宠物饲养作为人们寄托情感的一种重要方式迅速流行开来,宠物经济蓬勃发展,动物诊疗机构数量随之逐年增多。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除动物医院外的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但当前,仍有部分不法商家为谋取利益,在自身医疗条件达不到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依然违规从事母猫母狗绝育等“三腔手术”,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1、案情简介

2023年7月,C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某动物诊所超范围开展母猫绝育手术。执法人员在对诊所进行勘验时,在现场发现母猫绝育手术告知书。经查,投诉人于线上购买了该诊所母猫绝育手术套餐,包含挂号建档、术前检测(术前预检、血常规)、麻醉、绝育手术、术后护理(消炎针、止疼针)等项目。当事人收取了套餐费用698元,并实施了母猫绝育手术。母猫绝育手术属于腹腔手术,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之规定,该动物诊所涉嫌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不同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因此,界定违法行为是确定违法所得的关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本案中,是否应将套餐费用698元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将全部费用698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该观点认为绝育手术是一个整体过程,套餐内所有项目的收费都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此698元应全部没收。观点二:不应将全部费用698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该观点认为手术仅指“开刀”这个环节,套餐内其他项目是有资质的诊疗活动,只有手术“开刀”的费用才是违法所得,因此698元不能全部没收。
3、违法行为分析

笔者认为,正确办理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类案件,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通过构建、应用动物诊疗活动的一般模型,明确合法诊疗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3.1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理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1]按照文理解释解读本条内容,动物诊疗分为“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类别的经营性活动,每一类经营活动都可能包含“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具体诊疗行为。因此,动物绝育手术可包含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手术等过程。由此可见,动物绝育手术不仅仅是指“开刀”这种狭义的手术行为,而是包含术前、术中、术后的整体过程。
3.2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行为的模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为是否将当事人开展“母猫绝育手术”各环节均纳入违法行为范围,也就是建立手术的一般模型来分析本案违法行为的起止点。在实践中,诊疗手术一般包含以下流程:挂号—临床检查—达成手术合意—术前检查—手术—留院治疗—出院,这即是动物诊疗手术的一般模型。依据该模型,笔者认为“达成手术合意+术前检查”是违法行为的起始,“出院”是违法行为的结束。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生效之时,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以,原则上承诺生效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因此,在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与消费者就进行动物诊疗活动达成合意,原则上消费者同意进行诊疗活动的承诺生效时,双方即成立合同关系[2]。达成合同关系后,当事人的诊疗行为从接诊初的诊断目的转变为诊断后的手术目的。判断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行为的开始,关键看违法行为何时着手。在本案中,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合意后,当事人主观上已有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故意。其次,在达成合意后进行术前检查,说明当事人实行违法行为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其客观行为[3],客观上当事人已经开始实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阐述的“动物绝育手术”包含内容的相关诊疗行为。因此,达成手术合意且实施术前检查是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行为的开始。如果在诊疗活动开始前,消费者与诊疗机构就达成了手术合意,那么在达成手术合意后的所有诊疗活动费用都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手术是以切除组织、介入治疗等方式达到诊疗目的,手术操作结束并不意味着手术结束,而是只有当接受手术的宠物达到出院指征,办理出院手续后,手术目的才完成。为促进术后宠物达到出院指征而进行的术后护理,其目的为完成手术,应当属于手术的一部分。一旦出院,即表示与此次手术有关的诊疗活动结束,因此出院是违法行为的终了标志。在出院前产生的诊疗活动费用都应当被纳入违法所得的范围。
3.3套餐类消费违法所得认定
随着动物诊疗行业发展,为吸引消费者选购,许多动物诊疗机构在网络平台上推出动物绝育、免疫接种和体检等各类诊疗套餐。动物诊疗机构将与绝育手术相关的挂号、血常规检查等诊疗服务绑定成1个绝育手术套餐进行销售,实际上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人群发出“要约”,消费者购买套餐即作出“承诺”,成立了开展绝育手术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成立后,套餐内各种诊疗服务都是商家为完成绝育手术而履行的义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0]9号)明确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因此套餐内包含的诊疗行为都是超范围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套餐获得的诊疗收入均是违法所得。
4、案件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执法机构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8元,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有关思考
5.1违法所得不能扩大认定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处罚种类,扩大认定违法所得会导致行政执法权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例如,动物诊所销售伊丽莎白圈、猫粮狗粮等宠物用品的行为不属于诊疗行为,因此销售所得不能被扩大认定为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在上文模型中,达成手术合意前的挂号、临床检查是许可范围内的诊疗活动,相关费用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此外,手术完成动物出院后回院复查或者再次诊疗是不同于手术的第2次诊疗行为,相关费用也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5.2违法所得不能缩小认定
没收违法所得的目的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本质上是剥夺相对人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取的经济利益,缩小认定违法所得会导致行政处罚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在外科学中,将手术前准备、手术中操作以及手术后护理的过程称为“围手术期”,也称“手术全期”[4]。也就是说,完整的手术治疗过程实际上由术前准备、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理3部分组成。观点二认为,术前检查、术后护理虽然以手术为中心,但都不是手术行为本身,不能被评价为手术行为。这是将手术的范畴人为割裂,缩小为术中操作,最后导致术前、术后诊疗活动的经营收入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最终导致惩戒效果得不到保障。
5.3 准确分析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行政违法行为首先应当从法律规范入手,充分理解立法背景与目的、语义文理后,体系化把握条文术语的含义。在充分理解条文术语含义前提下,针对违法行为主要特征,构建违法行为一般模型,进一步识别、判断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实质。针对法条不明确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综合运用民法、刑法等相关领域理论,以及与案件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避免扩大处罚范围、过罚不当等问题。
6、结语

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必须充分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案情,正确认定违法所得,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避免不当惩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Z].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2-09-07.
[2] 黄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M].1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929.
[3]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各论[M]. 9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50.
[4] 陈孝平,汪建平,赵继宗. 外科学[M]. 9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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