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

政务   2024-12-19 17:36   宁夏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缴存人(含共有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可向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在石嘴山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2.缴存人(含共有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购房认购协议》和《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预售楼盘备案手续。

4.申请人为该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提取额度

自缴存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协议》和《承诺书》之日起,缴存人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购房认购协议》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对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留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办理流程

1.缴存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协议》和《承诺书》,并支付认购定金。

2.缴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3.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缴存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并向缴存人出具《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

4.缴存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个人出资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合同备案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告知该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或提交备案证明。

5.业务受理人员须对业务进行跟踪,确认该套房屋是否办理备案,并及时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屋备案手续,完成系统信息补录工作。

6.业务审核人员根据受理人员提交的信息,再次核查该套房屋备案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办理后续业务。

申请材料

1.缴存人(含共有产权人)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2.《购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定金票据及转账凭证;

3.缴存人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其他规定

1.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2.缴存人已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该中心不再重新受理该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申请。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房屋消费行为,缴存人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配合该中心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业务审核人员须针对此类问题进行跟踪,直至资金原路退回为止。

4.若缴存人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可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5.缴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不得以占有或者协助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违法的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6.本操作规程由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3日起试行。


如果您需要了解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请您拨打宁夏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


编辑:王欣

编审:徐毅

总值班:张乐

来源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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